南京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委托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政策文号:宁政规字〔2012〕7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及商务部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委托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各区县利用外资行政主管部门、软件谷管委会、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部新城指挥部、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麒麟科技创新园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审批如下事项:(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不含需经商务部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事项),以及单次增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增资事项;(二)原由商务部、江苏省商务厅(原江苏省外经贸厅)、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原市外经贸局)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及解除、受托经营管理、减资、合并或分立、提前解散、变更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事项;(三)上述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根据有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许可或同意意见;需向本市及外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的,委托市级以下审批机关使用加盖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外商投资审批专用章的征询意见函;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应提交相应材料,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上报备案。二、委托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备案如下事项:(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法定地址等)、经营地址(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的除外)变更等非实质性变更事项;(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监事会成员变更等非批准证书载明事项。三、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实施上述行政许可时,使用统一制作发放的“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外商投资审批专用章(编号)”及“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仍继续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专用印章。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本辖区内行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五、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级以下审批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挑选业务素质强、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的干部从事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外资准入政策,切实依法履行好外资审批管理职责,不得下放审批权限。六、市投资促进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管,对违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委托审批、备案事项。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本市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反映。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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