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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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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6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地铁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地铁项目的资金的需求,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轨道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轨道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全部作为市政府对地铁的项目资本金投入。第三条  轨道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地铁项目的建设和还本付息。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轨道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有限公司”)负责通过轨道基金进行融资,实行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第五条  轨道基金的来源构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建设专项资金;(二)土地出让金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划拨地铁土地所取得的净收益;(四)人防结建费的集中部分;(五)地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施工企业营业税;(六)地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营业税、所得税;(七)地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有关建设规费;(八)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九)其他来源。第六条  轨道基金筹措的方式及程序:(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每年由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经报市政府同意,人代会批准后实施;(二)划拨给地铁有限公司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运作,取得的净收益缴入轨道基金专户;(三)人防结建费,由市财政局按季度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轨道基金专户。(四)地铁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营业税、所得税和代扣代缴施工企业营业税,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五)地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减免的有关建设规费,由地铁有限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供规费征收部门出具的有关减免证明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并出具统一文件后,作为政府对地铁项目的资本金投入。第七条  轨道基金可采取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发行地铁债券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建设规模和地铁有限公司报送的下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测算资金需求,确定融资规模;第九条  “轨道基金”的拨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年年底根据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测算下一年所需实施的工作量及资金需求,报送市财政局;(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轨道基金的收入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以及融资情况,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地铁有限公司。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地铁项目财务跟踪审查制度,市财政局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实施项目、财务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地铁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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