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9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06〕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九日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 2006年2月)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在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外,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1、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2、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3、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年租金的确定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用途等因素定期制订土地年租金标准并公布。(2006年土地年租金标准见附件)
2、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
3、计收面积的界定
(1)纯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3)上述1、2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分别计算计收面积。
4、修正系数
(1)纯场地出租的,修正系数为0.5。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除商业用途以外,修正系数均为1.0。
(3)改变为商业用途或商业用途土地出租的,对建筑物的楼层进行修正,修正系数见下表:
商业用途土地年租金修正系数表
层数
修正系数
第一层
1.0
第二层
0.8
第三层及以上
0.5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含土地使用权既出租又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标准计收土地年租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40%计收。
6、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期限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征收程序
1、申报、登记。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登记。
2、调查、核定土地年租金。国土资源分局接受申报登记后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计收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计算土地年租金。
3、签订协议。国土资源分局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
4、组织收缴。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协议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并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的时间和地点。
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终止其出租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在其行为终止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终止交纳土地年租金有关手续。
四、收费管理
1、土地年租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分局征收,市物价部门统一颁发《收费许可证》,土地年租金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
2、土地年租金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3、年租金征收后按市政府、土地所在区政府和国土部门50%、20%、30%分成,此分配办法暂定三年,三年后根据总体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五、年租金的减免
1、减免范围及相关政策。
(1)残疾人和低保户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半征收。
(2)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免三分之一。
2、减免的程序。
(1)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福利企事业单位持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书面提出减免申请。
(2)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六、不申报登记和不按时缴纳的处理
不申报登记和不按时缴纳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有关问题
1、对因土地用途临时改变而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其临时改变的用途不作为今后拆迁补偿、确定土地法定用途等行为的依据;依法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用途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在本意见下发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要发生本意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否则,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经研究,同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九日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 2006年2月)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在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外,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1、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2、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3、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年租金的确定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用途等因素定期制订土地年租金标准并公布。(2006年土地年租金标准见附件)
2、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
3、计收面积的界定
(1)纯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3)上述1、2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分别计算计收面积。
4、修正系数
(1)纯场地出租的,修正系数为0.5。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除商业用途以外,修正系数均为1.0。
(3)改变为商业用途或商业用途土地出租的,对建筑物的楼层进行修正,修正系数见下表:
商业用途土地年租金修正系数表
层数
修正系数
第一层
1.0
第二层
0.8
第三层及以上
0.5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含土地使用权既出租又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标准计收土地年租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40%计收。
6、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期限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征收程序
1、申报、登记。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登记。
2、调查、核定土地年租金。国土资源分局接受申报登记后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计收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计算土地年租金。
3、签订协议。国土资源分局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
4、组织收缴。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协议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并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的时间和地点。
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终止其出租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在其行为终止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终止交纳土地年租金有关手续。
四、收费管理
1、土地年租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分局征收,市物价部门统一颁发《收费许可证》,土地年租金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
2、土地年租金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3、年租金征收后按市政府、土地所在区政府和国土部门50%、20%、30%分成,此分配办法暂定三年,三年后根据总体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五、年租金的减免
1、减免范围及相关政策。
(1)残疾人和低保户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半征收。
(2)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免三分之一。
2、减免的程序。
(1)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福利企事业单位持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书面提出减免申请。
(2)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六、不申报登记和不按时缴纳的处理
不申报登记和不按时缴纳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有关问题
1、对因土地用途临时改变而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其临时改变的用途不作为今后拆迁补偿、确定土地法定用途等行为的依据;依法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用途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在本意见下发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要发生本意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否则,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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