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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南京高等教育的国际吸引力,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南京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我市留学生招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增进留学生对南京市的了解和友谊,特设立“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部队院校除外)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奖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管理和解释。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及时拨付及监督检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配合做好留学生身份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研究生2万元/学年,本科生1万元/学年。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表现良好,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
3.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
4.已取得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的,且有工作经历拟到我市相关高校进修或接受一年期以上(含一年)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5.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6.学习态度端正,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成绩优良。
7.与中国政府性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评审发放
第六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各高校对留学生教育的重视程度、外国留学生在校人数、学位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奖学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在宁高校下达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向在原有基础上留学生招生数量增加、留学生培养有特色的高校,以及来自南京市友好城市的外国留学生予以倾斜。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奖学金初评审工作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高校制定实施细则中,对适用奖学金的学科专业有所侧重和倾斜,重点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对应学科、中外经济文化交流所涉专业。
各高校在每年外国留学生报考及招生工作中,广泛宣传奖学金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外国优秀学生来宁学习深造。
第九条 各高校申报奖学金的学生初审合格后,应当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各高校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南京市教育信息网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奖学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为教育费附加并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教育局下达给相关高校。各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对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各高校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将《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南京高等教育的国际吸引力,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南京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我市留学生招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增进留学生对南京市的了解和友谊,特设立“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部队院校除外)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奖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管理和解释。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及时拨付及监督检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配合做好留学生身份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研究生2万元/学年,本科生1万元/学年。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表现良好,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
3.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
4.已取得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的,且有工作经历拟到我市相关高校进修或接受一年期以上(含一年)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5.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6.学习态度端正,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成绩优良。
7.与中国政府性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评审发放
第六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各高校对留学生教育的重视程度、外国留学生在校人数、学位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奖学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在宁高校下达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向在原有基础上留学生招生数量增加、留学生培养有特色的高校,以及来自南京市友好城市的外国留学生予以倾斜。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奖学金初评审工作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高校制定实施细则中,对适用奖学金的学科专业有所侧重和倾斜,重点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对应学科、中外经济文化交流所涉专业。
各高校在每年外国留学生报考及招生工作中,广泛宣传奖学金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外国优秀学生来宁学习深造。
第九条 各高校申报奖学金的学生初审合格后,应当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各高校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南京市教育信息网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奖学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为教育费附加并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教育局下达给相关高校。各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对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各高校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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