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07日
政策文号:宁政发〔2006〕31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宁委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加快建设和稳定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南京“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工作。目前,我市尚有部分区县没有完全实施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集中在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农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教师的保障水平和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克服困难,拿出切实措施,尽快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任务目前尚未完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相关区县均须从2006年1月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0%,缴存基数按宁金管〔2005〕24号文件核定。根据建设部建金管〔2005〕5号文的规定,各区县欠缴的农村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补缴额按南京市历年有关文件确定,原则上从2006年起在五年内补缴到位,财政确实困难的“一区两县”在八年内补缴到位。各区县可按先补缴离退休、死亡职工,再补缴在职职工的方法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区县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补缴到位时间。三、确保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按时足额到位尚未实施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区县应在今年2月份前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测算月汇缴额。各区县应实行统筹解决的办法,即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先由区县财政代扣代缴,再由区县与镇财政之间进行结算。原则上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在3月份前足额缴存到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各区县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情况和补缴计划,由区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在3月底前向市政府做出报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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