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2月28日 政策文号:常政办发〔2003〕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改善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况、车容,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并逐步完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激励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常州市继续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函》(苏政办函[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现就鼓励我市原行政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提出意见如下:
一、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自该车辆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起计算。
二、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在经营期限内提前更新,并符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资产重组、规模经营方向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由经营者申请,经运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继续取得经营权,其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自更新后的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起计算。
三、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动机排气量必须在1800 ml以上,具有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符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的标准。
四、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在省政府规定每车可收取有偿使用费9.1万元的基础上,作如下优惠:
(一)提前一年更新的,减免有偿使用费2万元;
(二)提前二年更新的,减免有偿使用费3万元;
(三)提前三年更新的,减免有偿使用费4万元。
五、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并在2002年办理提前更新手续的客运出租汽车,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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