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优先使用下岗失业人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常政办发〔2003〕9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搞好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优先使用下岗失业人员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是由各级财政投资或者补贴资金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所创造的劳动岗位。其中,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及交通秩序管理、城市绿化养护、河道保洁养护、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
二、上述岗位,由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用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应优先录用。
(一)建设、城管、园林、交通、公安、计生、环保、水利、房管等部门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使用人员进行清理,腾出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
(二)凡政府投资或者补贴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计划等部门申请立项时,应包括创造就业岗位的内容;项目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后,应提供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情况。凡由政府投资或者补贴新设立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项目,管理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时,应附报用人计划及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情况。
(三)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需要的下岗失业人员,均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收,统一实施定向培训,统一向管理单位输送。
三、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使用下岗失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单位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可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输送劳动者,由管理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对象,并与之签订一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常财社〔2003〕17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凡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未执行空岗报告制度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有关经费。
六、各辖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通知精神,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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