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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钟楼区、天宁区、新北区、戚墅堰区行政区域;


(二)武进区湖塘镇、横山桥镇、横林镇、洛阳镇、遥观镇、前黄镇、东安镇、邹区镇、牛塘镇和湟里镇镇区及各类开发园区。


上述区域范围外的工程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及散装水泥。


二、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现场搅拌混凝土,其废水、粉尘、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一)混凝土用量在50立方以下的;


(二)因交通等原因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其他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五、为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连续供应,满足施工需要,运输预拌混凝土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可进入高峰期、禁行路段通行。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擅自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七、金坛、溧阳市可根据本通告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


八、本通告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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