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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政策文号:苏府办〔2016〕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由群众自发组织、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多、规模大。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事关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应加强综合治理,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畴,列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食安办、村民委员会、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推动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地。要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构建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为重要补充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要建立健全政府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部门牵头和各方配合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指导提示相结合、规范流动经营和倡导固定经营相结合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群众饮食安全。
(三)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重点。对在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家庭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节日庆典等各种集体聚餐活动,实施重点管理。
二、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
(四)落实办餐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可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方式,明确、细化各自食品安全责任。
实行责任公示,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双方在加工制作现场将事前报告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原辅材料采购渠道、安全责任及承诺内容等公示,接受用餐人员和社会监督。
承办者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指导,切实落实指导意见;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科学确定聚餐菜单;持续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切实做好食品留样。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属地实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强化管理,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要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镇村的镇级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为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给予保障。
(六)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协助各地食安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及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作用,将食源性疾病防控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家庭集体聚餐食源性疾病的事故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
(七)定期培训和健康体检。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承办者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建立加工制作人员基础档案。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人员档案,并以管理公示栏等形式,对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农村集体聚餐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公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黑名单”制度,对无健康证明、培训证,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农村流动厨师纳入“黑名单”管理。
(九)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对一次性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在举办前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告知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村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做好信息登记,对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发放相关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食安办。
(十)加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信息员、协管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要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等。依据实际情况,实施事前现场评估,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可劝诫停办农村聚餐活动。
四、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
(十一)制订完善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应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实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加工制作人员、食品安全信息员、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乡镇食安办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乡镇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农村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五、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
(十四)鼓励农村集体聚餐进场用餐。有条件的乡镇要根据实际,设立农村集体聚餐相对固定操办场所;在集中居住区和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可配套建设农村集体聚餐操办场所;鼓励、支持有固定场所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农村集体聚餐操办场所。
(十五)探索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新模式。鼓励证照齐全、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探索民间厨师管理新模式,对符合经营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发放范畴,依法予以管理。鼓励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工制作人员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或根据工作特点,纳入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合法经营。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等媒体,通过编排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册、视频短片等,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农村聚餐主办者、承办者和加工制作人员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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