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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政策文号:苏府〔2015〕1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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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化质量强市建设,促进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打造苏州经济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本办法所述的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五个方面。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两个方面。考核指标涉及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和质量结果四个部分,具体考核内容以《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当年质量工作实际和各地质量工作重点加以具体细化,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书面下达。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基本分100分,加分项5分,综合总分105分。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A级(综合总分90分以上)、B级(综合总分80~89分)、C级(综合总分60~79分)、D级(综合总分59分以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加分:
(一)质量工作创新并得到推广。其中有一项在全市推广的,加0.5分;在全省推广的,加1分;在全国推广的,加2分。
(二)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其中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每项加0.5分;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每项加1分;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每项加1.5分;获得中国质量奖,每项加2分。
(三)获得国家部委、省级部门质量奖项。获国家部委级质量奖项,每项加1分;获省厅局级质量奖项,每项加0.5分。
加分项合计总得分不超过5分。
第八条?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九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地区自评。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将本地区考核年度内质量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自评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
(二)实地核查。根据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评情况,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审议。根据地区自评、实地核查情况,组织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审议,评定考核等次,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结果通报。市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市政府将质量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应将质量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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