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苏府〔2007〕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文化事业,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以上两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80%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20%部分按规定上解省财政。
二、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高于“十五”时期。
(四)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并视财力逐年增加。
(五)市财政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30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重点支持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文化精品创作生产、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群众文化建设、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市图书馆图书购置、重大文化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宣传文化优秀人才奖励等方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六)“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300万元,继续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对列入国家、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重点剧目,市财政根据有关要求安排资金给予配套资助;继续实行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市财政据实列支,对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维修给予贷款贴息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市财政对古村落保护给予扶持,各有关市、区财政都要作出相应安排,确保古村落保护的资金需求。
(七)继续加快广播电视建设。全面推进市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对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八)“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分期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建设苏州美术馆新馆、苏州文化馆新馆、中国昆曲博物馆二期工程等重点文化设施;其他新增市级重点文化建设项目,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一)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十二)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用于镇和村的比例。各市、区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
(十三)设立市新农村文化建设奖励引导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市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专项,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和有线广播全覆盖工程,健全、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各市、区财政也要作出相应安排,加快建设市(区)、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全面实现“县有二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的目标。
(十四)继续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市、区政府要保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的日常经费。市和县级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及运行维护经费。
(十五)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六)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根据项目情况,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左右专项,采取贷款贴息为主,并辅以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方式,重点支持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数字内容及动漫产业、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广告会展业、文艺演出业、娱乐休闲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七)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十八)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十九)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凡列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的各类文化企业,按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5〕1号)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项目的,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二十)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上市。
(二十一)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二)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二十三)扶持发展动漫产业。建立优秀原创动漫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鼓励动漫出版和播映机构增加国产动漫产品的出版、刊载和播出比例,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工业园区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要优先和软件园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政策、技术、服务、场所等条件,切实加快建设步伐,不断壮大基地规模。
(二十四)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广电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二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按《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执行。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二十七)引导支持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鼓励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和“走出去”战略,提高苏州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工业园区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苏绣文化产业群(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胥口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八)对经营者、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可实行年薪制和试行期权等激励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市级党委机关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各市、区及各市、区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十)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四)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十五)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六)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文化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十八)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三十九)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
(四十)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加大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同时,完善投入方式,增强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各地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十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市级文化经济政策实施办法,各市、区要认真落实,并出台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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