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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
(共9个大类、32个子项、104个细项)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
(一)政府职能明确规范
(二)政府间职责清晰合理
(三)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健全
(四)应急管理措施健全
二、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创新,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一)行政许可依法规范
(二)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三)行政管理优化创新
(四)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三、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度建设质量高
(一)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健全
(二)制度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完备
四、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
(一)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
(二)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三)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五、行政执法体制顺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三)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
(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一)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
(二)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发挥充分
(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作用凸现
(四)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社会治理功能充分发挥
七、行政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权力依法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一)自觉接受监督
(二)强化内部权力制约
(三)专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强,遵纪守法氛围浓
(一)依法行政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成为公务员的必修课
九、组织保障机制有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进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完备
(二)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完备
(三)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四)良好的法治建设环境形成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
目标:政府职能法定化,履职全面到位。政府与市场、与社会边界清晰、关系理顺。政府工作重心围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环境保护职能更加突出;政府及其部门职能和权限明确;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处置突发事件迅速果断。
(一)政府职能明确规范。
1.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各级政府职能配置规范化、法定化,政府履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审批事项、政府行政权力、内资领域禁止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清单依法审核、统一发布和动态维护。行政机关不存在法外设定权力。
2.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理顺。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3.政府职能履职到位。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得到落实;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得到强化。
4.政府职能依法转变。依法制定并公布政府转移职能清单,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通过法定授权、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法治方式,逐步转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和企业等社会主体承接。
(二)政府间职责清晰合理。
1.政府机构、职能和编制依法设置,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大部门制改革稳步推进,综合机构改革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得以推进。
2.市以下各级政府间职责权限依法划分,县级市、区政府执行职责得到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合理,职能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完善。
(三)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健全。
1.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按法定程序进行,年度财政预决算向社会公布。
2.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管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管理、投融资管理和建设资金程序管理规范有序。
3.政府采购符合法定程序。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推广,技术性、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管机制健全。
4.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程序、责任明确,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5.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公务员津贴补贴各项规定,不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情况。
(四)应急管理措施健全。
1.应急管理各项制度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决策和协调、分级负责和响应、公众的沟通与动员、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以及奖惩和城乡社区管理等应急运行机制完备。
2.突发事件依法及时处置。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周全完备,各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创新,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目标:政府公共服务意识强,服务机制健全完善,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方式优化,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高效便民;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渠道畅通。
(一)行政许可依法规范。
1.行政许可项目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评估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定程序及时调整。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
2.行政许可监管机制完备。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许可流程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归并率达100%。
3.许可中介服务规范有序。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措施完备,有偿中介服务项目的时限和收费依法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务服务高效便民。
1.政务服务体系完善。政务服务制度健全、政府服务中心建设符合标准、统一规范,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覆盖。
2.政务服务功能健全。市、县(市、区)实现“一办三中心”的运行模式。即设立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与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水利招投标、交通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药品和医疗器械、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规范运行,形成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相互融合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3.政务服务网上运行。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服务“三集中三到位”。
4.政务服务监督平台功能齐全。整合政府“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与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形成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
(三)行政管理优化创新。
1.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信息服务等新型行政行为有效运用,政府服务功能有效增强。
2.社会信用体系完备。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健全,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政策措施全面。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机制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协助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公共服务职能清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有保障;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1.政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社会热点回应等制度建立健全。
2.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及时。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依法全面公开。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理流程明确,受理、交办、承办、答复和保存查备等环节规范。
3.政府信息公开便捷高效。政府及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及时,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终端、数字电视、手机资讯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功能齐全,公众获取信息便捷;政务微博、微信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三、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度建设质量高
目标: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维护稳定需要,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健全。
1.立法计划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计划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2.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制定政府规章符合法定权限和制定程序,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外,一律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3.立法工作制度健全。政府立法协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估、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解释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协调地位突出。
(二)制度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1.制度建设公开机制健全。项目征集、论证、草案及起草说明全部向社会公开,立法全程网上公开。
2.制度建设程序规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要求通过论证、听证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重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事先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附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公众意见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3.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除必须立即施行的情形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5年,试行的一般不超过2年。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健全。
1.开展后评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施行满3年、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制定机关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2.定期开展清理。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凡上位法调整的,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加强备案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备案审查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四、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
目标:重大行政决策做到遵循法定程序,科学、民主、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有力,责任落实到位。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能及时、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
1.行政决策程序规范。严格落实《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范围和细化量化标准依法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2.重大决策公开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依法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并记录在案。
3.重大决策科学论证。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重大决策事项经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廉洁性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1.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实行重大决策网上运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认证、监督等程序环节进行规范,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3.实行重大决策报告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政府报备。
4.组织实施机制完备。明确具体部门(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的实施。
(三)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1.决策职责明确。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的职责明确,对决策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实施跟踪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开展决策跟踪评估工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3.实行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行政执法体制顺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公正、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
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序推进。不同层级政府的执法权限根据事权和职能界定,执法力量合理配置,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2.多元综合执法模式同步实施。完善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县(区)行政执法队伍优化。市级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县级市(区)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三大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逐步扩大;镇域综合执法全面开展。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界定。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执法主体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受委托的事项、协议等向社会公布。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新进人员资格考试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机关不存在雇佣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
1.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得到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得到有效落实。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严格落实《苏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案件移送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建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
4.行政执法经费有保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经费和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收入由财政全额保障,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收费、罚没指标。
5.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全市行政区域、不同执法领域、不同部门之间执法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完备,执法合力、执法效率显著。
(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履职到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明晰、执法责任明确,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公正、严格。
2.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执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2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回避、重大行政决定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严格落实。
3.行政执法公正合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规范。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适用理由。
4.行政执法决定合法。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
5.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确定。完善行政执法诚信管理体系,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
6.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执法、文书制作电子化等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全覆盖,行政执法案件全部网上运行。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目标: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途径健全,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
1.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制度体系完备。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畅通。
2.依法处置社会事件的机制健全。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构筑到位,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健全。
3.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合力。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仲裁等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作用显现。
(二)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
1.行政复议能力不断提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健全,案件受理、审理程序和制度完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纠正。
2.行政复议渠道通畅。行政复议申请手续简化,便民措施完善,乡镇、街道普遍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点,并配有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按时办结。
3.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多样。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办理复议案件,复议办案质量高。
4.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实到位。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和决定规范,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数量、办案经费和办案场所等保障措施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要求参加复议听证。
5.行政复议法律效力依法得到维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行政复议意见书、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
(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作用凸现。
1.行政调解职能履行到位。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备,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方式、调解效力有效。
2.人民调解功能充分发挥。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以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四)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1.信访秩序依法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重复访、越级访不断减少。
2.完善信访工作方式。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得到加强,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诉求机制健全,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有保障。
(五)社会治理功能充分发挥。
1.依法治理有序推进。社会治理制度机制完备,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民居自治良性互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民事纠纷中的调解作用显著。
2.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和规范化。
3.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明确,管理体制机制完善。
七、行政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权力依法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目标:行政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层级监督和各项专门监督力度加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形成。
(一)自觉接受监督。
1.落实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立法项目报同级党委审议。
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人民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结率。
3.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4.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设立多种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凡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公布。
5.加强网上监督。常态化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健全,主动回应网上反应的行政执法热点问题及其它诉求,主动接受监督评议。
(二)强化内部权力制约。
1.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流程控制。
2.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完备。拓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功能,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权力全部网上运行。
3.形成常态化监督模式。国家和省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实现常态化督察,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得到依法纠正。
4.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每年都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领域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由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实施行政赔偿;由行政行为变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实际损失的,依法实施行政补偿。
(三)专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1.行政监察制度落实。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监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备,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
2.审计监督依法开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基金和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强,遵纪守法氛围浓
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牢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浓厚;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
(一)依法行政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落实,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2.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有计划,结合政府换届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通过各级党校、“菜单”式选学、自学等途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3.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严格落实《苏州市县处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办法》,拟任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前都要参加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查、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领导干部述法作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实施政府部门中层正职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制度。
(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成为公务员的必修课。
1.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占有一定比重。
2.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3.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新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都达到法律大专同等学历要求。
九、组织保障机制有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进
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准则,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完备。
1.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办事机构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检查和落实。
2.工作机制完备。法治政府建设有规划或计划,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3.认真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完备。
1.依法行政考评机制科学。县级(含区)以上政府每年都组织开展区域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所占比例不低于20%。突出外部评议作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干部任免、奖惩挂钩。
2.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典型示范作用。完善创建活动机制,改进创建活动方式,加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培育,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先进经验。
(三)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1.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设立独立的法制处室;镇政府(街道)配有专兼职法制干部。
2.保障工作经费。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须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健全,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水平逐年提高。
(四)良好的法治建设环境形成。
1.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载体功能,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知识和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
2.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支持。
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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