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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授予外国公民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授予外国公民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授予外国公民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公民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以及获得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后享受的礼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注重实效、男女平等、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长期坚持对华友好,在苏州市工作或者与苏州市交往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公民,可以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苏州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苏州市与外国政府建立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苏州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苏州市招商引资,积极拓展国外市场,促进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者或者年税收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
(五)在苏州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中工作成效显著,在某科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为苏州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评选苏州市荣誉市民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曾被评为“苏州之友”的外国公民。
第六条?苏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团体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
(二)初审。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后,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授予称号。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
(五)备案。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将苏州市荣誉市民名单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是终身荣誉,被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公民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礼遇,可以优先办理来华邀请,及时获得苏州市政府工作报告、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公报等资料,可以应邀作为嘉宾参加或列席苏州市政策咨询等重大会议、庆典活动,办理苏州园林卡、公交乘车卡等。
第九条?被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苏府〔2004〕66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授予外国公民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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