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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大力实施企业装备智能化改造和物联网应用,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率先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示范基地,促进“苏州制造”向“苏州智造”转变。特制定2016年至2018年若干鼓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落实国家、省扶持政策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装备创新工程,提高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工业强基专项、智能制造等专项资金的扶持。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物联网示范工程,积极争取国家、省物联网相关专项资金。
(二)积极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快装备更新升级。
(三)认真落实《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和《江苏省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文件精神,加快企业装备升级改造和互联网化提升,对企业购置数控智能设备、采用软件改造现有装备、研制首台套重大智能装备的项目,积极推荐申报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中企业制造装备升级和互联网化提升项目,获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2016~2018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新增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施装备升级改造。
(五)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智能制造、物联网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六)加大智能装备首台(套)政策扶持力度,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智能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当年该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制度,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按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10%~15%给予一定奖励,优先支持采购本地产智能装备和工业机器人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八)实行事后奖补,从2016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方向在苏州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开展物联网信息感知、数据传输、智能处理及应用等各领域的物联网产品研发。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创新中心”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发挥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用于支持重大示范项目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同时加大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对物联网领域的支持力度。将物联网产品与服务列入各地政府采购目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优先购买。
(十一)开展特色物联网基地或园区评定,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或园区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奖励。
(十二)鼓励在我市设立物联网企业,经认定的新设物联网企业,新设当年或次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和物联网企业在苏州投资的重大关键项目,可提请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十三)加快发展智能装备和物联网企业孵化器,鼓励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吸纳智能装备和物联网项目入驻,提供孵化空间、创业辅导、融资支持等服务。对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创新金融政策支持
(十四)创新融资租赁支持政策,通过对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进行贴息补助等形式,引导工业企业加强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进行智能装备升级和物联网技术应用。
(十五)鼓励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天使基金、风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向智能装备和物联网产业,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对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物联网企业给予重点投资,创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成长的投融资环境。
(十六)鼓励银行信贷、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智能装备升级和物联网应用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对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的项目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发展普惠金融,推动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为智能制造企业拓宽融资服务渠道。
(十七)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加快智能装备升级和物联网技术应用。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培育发展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搭建涵盖电子、装备制造、化工医药、纺织、轻工、冶金等主要行业的智能制造设备制造商、软件服务商和系统集成商合作平台,促进智能制造供需方对接。
(十九)培育发展系统集成服务商,积极引导集成应用领域的优质企业延长产业价值链,提升系统集成能力,从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和整体智能工厂解决方案转变。
(二十)推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研发机构内涵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着力提高企业研发机构创新水平和支撑企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智能装备企业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围绕产业链实施兼并重组,加快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提升产业总体价值和竞争力。
(二十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用于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应用推广、测试验证等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联盟,为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展览交易、人才培训、交流合作等综合服务。
(二十三)加强领军型人才引进,增加我市相关人才计划中智能装备和物联网类人才的比重,同时加大对领军型人才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对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及产业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和企业在我市开展物联网专业培训。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物联网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10-50万资金支持。
(二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上下联动推进工作机制,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企业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每年制定推进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监测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和考评。
五、附则
(二十五)本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智能装备和物联网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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