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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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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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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精神,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重要性的认识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境内河港纵横交错,湖荡星罗棋布,共有各级各类河道2万余条,其中列入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河道有93条(名录见附件),总水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42.5%。发达的河网水系是苏州的一大特色和宝贵财富,对社会文明、经济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市人大颁布实施了《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编制完善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水系规划,加大财政投入,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河道的综合治理,拆坝建桥,沟通水系,开展了城乡一体的河道常年保洁,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非法填河塞浜,筑坝、缩窄河道断面、擅自开发利用河湖岸线和在引排河道上设置渔网渔簖等行为时有发生;骨干河道治理、维护和保洁与镇村河道相比相对薄弱;一些航道的防洪标准偏低、险工隐患影响防汛安全。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管护机制,是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把河道管理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全面推行以省骨干河道为重点的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各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河道的管理职责和要求,重点加强骨干河道的日常管护和巡查,及时发现和阻止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根据河道保护规划和“蓝线”管理制度,划定河道保护范围,规范河道岸线开发利用和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行为,强化河道水域岸线保护;做好河道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确保河道设施安全完好,监督考核骨干河道常年保洁工作,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二)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要建立市、县(市、区)河道管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组织对“河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建立“河长制”工作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制度。
(三)全面落实省骨干河道“河长”。流域性河道中,望虞河由周乃翔市长担任“河长”,江南运河由徐惠民副市长担任“河长”,长江由陆留生副市长担任“河长”,太浦河由周伟副秘书长担任“河长”;区域性骨干河道由陆留生副市长担任“总河长”,各市、区政府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做好河道管护工作。县(市、区)级河道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河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护工作。“河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督促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要求在2013年全市93条省骨干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4年县(市、区)其他重要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城区和镇村级河道也可以参照实施“河长制”管护制度。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河道整治、管理和保护需要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水利(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开展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河道保洁,做好水功能区监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河道的产业布局和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入河污染源治理,严格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保护河道水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工程设施和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规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河道蓝线规划,划定河道安全防护范围,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整治保护和航道设施的维修养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规范船舶在通航水域的行驶、停泊、作业行为,负责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农业(林业、渔业)部门督促指导其管辖范围内湿地和沿河绿化建设、维护工作,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捕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三、强化“河长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规范河道管理行为,量化“河长”管理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河湖管护工作。各级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
(三)深化管理改革。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附件:苏州市境内省骨干河道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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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苏州市境内省骨干河道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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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域性河道4条:长江(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望虞河(常熟市、相城区),太浦河(吴江区),江南运河(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高新区)。
二、区域骨干河道16条:张家港(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十一圩港(张家港市)、锡北运河(常熟市)、常浒河(常熟市)、元和塘(常熟市、相城区、姑苏区)、白茆塘(常熟市)、七浦塘(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相城区)、杨林塘(太仓市、昆山市、相城区)、娄江——浏河(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盐铁塘(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吴淞江(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青阳港(昆山市)、斜港——屯浦塘——急水港(吴中区、吴江区、昆山市)、頔塘(吴江区)、澜溪塘(吴江区)、走马塘(张家港市、常熟市)。
三、重要县级河道73条(75个河段),其中:
张家港市10条:东横河、太字圩港、朝东圩港、一干河——新沙河、三干河、四干河——新奚河、六干河——西杨塘、南横套河——七干河、北中心河、华妙河;
常熟市11条:辛安塘、尤泾、北福山塘、海洋泾、徐六泾、金泾、莫城河、南福山塘、青墩塘、大翁、三泾;
太仓市6条:迷泾河——荡茜河、钱泾、浪港、湖川塘——陆窑塘、十八港、石头塘;
昆山市11条:尤泾、汉浦塘、庙泾河、思常港、东尤泾、长牵路港、大直港、夏驾河、千灯浦、支浦江、道褐浦;
吴江区16条:西大港、紫荇塘、清溪河、横路港、三船路港、新开路港、戗港、长牵路、牛长泾、北大港、八荡河、大德塘、麻溪、三里塘、新运河、瓜泾港;
吴中区6条(段):浒光运河、木光河、胥江、苏东河、箭泾河、走马塘河;
相城区6条(段):济民塘、永昌泾、黄埭塘——蠡塘河、冶长泾——渭泾塘、界泾河、朝阳河;
苏州工业园区1条:界浦港(南、北);
苏州高新区5条(段):浒光运河、浒东运河、金墅港、黄花泾、胥江;
市区本级4条(段):西塘河、苏州外城河、老运河、胥江。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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