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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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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9〕7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相对集中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各县级市、区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方案》为依据,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二)稳步推进原则。各县级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则,分类别、分阶段,稳步推进,将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纳入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和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此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为县级市、区政府,包括县级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市、区分别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开展试点工作:
(一)县级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形式及工作程序。
1.试点形式。各县级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市长、分管市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科室承担。
2.工作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启动后,县级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审理;有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集中受理、集中审理。审理议决之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各县级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公安、交通、农委、工商、地税等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市自行决定。
(二)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形式及工作程序。
1.试点形式。区政府不另行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负责,实现资源共享。各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时作为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特邀组成人员。
2.工作程序。
(1)分散受理。凡由各区政府受理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由各区政府法制部门自行受理形式。
(2)集中审理。各区政府法制部门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组织调查,并会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案审会。案审会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和案件受理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制定)。
(3)分散决定。受理案件的区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决定,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结案前15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审批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
三、试点要求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级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编办、人社、财政、监察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并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试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办案场所,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级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一是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确保一般案件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由3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二是落实行政复议办公场所,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正常运转;三是将行政复议办案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各县级市、区政府要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分析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交流,吸收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试点工作的内容。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交流试点经验,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同时还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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