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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机制,使我市价格总水平涨幅保持在合理区间,现就实施2017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
2017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控制在3%左右。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民用管道天然气、民用自来水等12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目标内。(具体预期目标详见附件)
二、目标责任分解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保障重要民生商品供需平衡。抓好重要农产品生产,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稳定地方粮食、蔬菜产量,确保食用油、食糖、食盐、猪肉、水产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稳定。完善重要商品收储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落实好原粮、成品粮、食用油、猪肉、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任务。促进重要商品市场流通,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支持农副产品新型流通体系建设,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运营成本。落实上级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要求,努力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2.深化重要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与县级公立医院的比价关系。研究制定差别化价格政策,积极推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应对体系。持续提高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水平,密切监测市场价格运行,敏锐捕捉市场价格变化,科学分析市场价格运行趋势,及时发布价格预测预警信息。强化价格异动应急管理,努力做到防范到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有效提升市场价格异动应对管理水平。
4.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积极利用法律、市场手段强化放开商品价格行为监管,稳步推进市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行业特点分步确立行业性价格行为规则,引导企业有效规范价格行为。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加强房地产、医药、交通、教育等重点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5.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拓展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逐步使价格调节基金向生产流通、储备消费、补助补贴等价格调控相关领域延伸,全面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价格总水平作用。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6.推进平价商店提档升级。提升平价商店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平价商店折价幅度和销量数据的精确抓取和量化考核,逐步将“价为主、量为辅”的奖补方式转向“价量结合”的奖补方式,努力将现有的平价商店体系逐步打造为稳价惠民的价格调控平台。
7.注重市场价格预期管理。完善价格舆情监测应对机制,及时主动回应价格热点问题,有效预防价格舆情事件出现。加强价格舆论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公布价格政策、价格信息等,提升价格信息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加强价格预期管理,及时公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本地区价格稳定与社会和谐。
(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建设,优化提升“四个百万亩”产业布局,全力抓好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的生产,推进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持续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质量安全水平和产销对接效率。确保全市常年菜地面积保持在30万亩以上,水稻种植面积110万亩左右,全市生猪年出栏量保持在70万头左右。落实应急生产种子储备,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加强对水稻、小麦种子销售和质量的监管,落实良种补贴措施,切实做好保障供应工作。(市农委)
2.抓好粮食购销和储备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夏秋两季粮食收购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粮源基地,切实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供能力。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布局,有序开展储备轮换,确保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按年度计划落实到位。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粮食局)
3.落实猪肉、蔬菜等政府储备指标。按照“大中城市居民7天每人每天2两肉”的储备标准落实猪肉储备任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储备轮换和市场投放,发挥储备肉保障供应、调节市场作用。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做好食糖、鲜鸡蛋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监管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4.加强农药、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工作,按照市化肥储备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市县(区)化肥储备工作,按相关要求落实好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工作,确保重要农资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市供销合作总社)
5.完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机制。健全平价商店“经营者自查申报—区审核把关—市联合评审”工作机制,让平价商店体系具备公平、开放、包容特点,更好地凝聚社会力量完善平价商店体系。完善平价商店奖补机制,利用监管平台强化平价商店折价幅度和销量数据的精确抓取和量化考核,逐步将“价为主、量为辅”的奖补方式转向“价量结合”的奖补方式,根据不同类型平价商店的销量指标确定考核等次,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6.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和保障市场供应。我市所辖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粮食、食用油等品种列入免收车辆通行费目录。对配送主副食品到苏州市区各门店、学校和企业食堂的运输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证。(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物价局)
7.强化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根据《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落实2017年价格调节基金,逐步拓展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使其向生产流通、储备消费、补助补贴等价格调控相关领域延伸,全面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价格总水平作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8.运用价格杠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研究制定差别化价格政策,积极推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严格执行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实施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加强扬尘排污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容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
9.健全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及时预警市场价格异动。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强化新媒体运用,及时公布市场价格动态、专业价格指数和价格趋势预测信息,进一步增强市场价格透明度,引导市场形成理性价格预期。(市物价局)
10.将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协调推进“米袋子”“菜篮子”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指导多渠道筹措“米袋子”“菜篮子”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米袋子”“菜篮子”产供销领域。(市发改委)
11.组织开展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的衔接和紧急调度,加强煤电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市经信委)
12.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行业进行价格秩序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农产品市场和深加工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商品市场监管,规范流通领域的计量行为、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
13.加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查统计工作,按月通报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做好全市粮食、油料和蔬菜播种面积及产量、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猪肉产量等指标统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14.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科学制定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强化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着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15.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监管,全面执行取消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学生资助政策、伙食费管理政策等相关收费规定。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6.继续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密切关注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效果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完善相应政策。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与县级公立医院的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做好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配套衔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
1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及时减免、取消相关收费。进一步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动态公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六制度一平台”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8.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适时启动并做好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
19.做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制订、实施、督查、考核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年中检查及年终考核,并向市政府书面上报考核结果。(市物价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签约部门应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切实把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稳价惠民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全面执行,确保价格调控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签约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强化措施,确保价格调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具体,并按要求将调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签约部门要严肃价格调控监管纪律,确保各项价格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将价格调控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
附件:苏州市区2017年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期调控目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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