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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于202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11日市委第142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好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将苏州建设成为“现代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新定位新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促进作用,奋力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良的法治保障。
二、着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创新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贯彻实施政府立法协商制度。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任务的部门以及立法后评估实施机关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本领域专家、业务骨干、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二要大力开展政府立法协商实践。在立法工作过程中,送审稿起草部门、后评估实施机关、审核部门都要深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与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意见。送审稿起草部门立法初稿完成后,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等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布起草文本的同时应当公布起草说明等,便于社会各界深入参与立法工作。部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协商工作。三要加强政府立法重大问题研究。2020年立法任务繁重,大量立法任务涉及改革和重大利益调整。在立法过程中,专业性强、意见分歧大的立法工作,必须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部门座谈会等形式,充分进行论证,提出解决问题方案,供立法机关进行决策。
三、严格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
对于列入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谁发文谁负责、谁起草谁负责”工作责任。列入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送审稿起草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审查的请示,并附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市司法局启动合法性审核程序后,起草单位要向市司法局报送立法依据对照表、立法依据汇编、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其它参考资料。送审稿要力求做到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不符合立法要求的送审稿,市司法局将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列入预备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切实开展调研工作,对疑难复杂问题,要组建团队,集中攻关。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计划下达后,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要及时落实后评估经费,按时足额拨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在5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并在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草案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市政府将送审稿审核任务批办给市司法局后,市司法局要抓紧审核,对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起草工作程序进行审核。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法工作规定,将立法过程形成的文本档案材料整理成档并移送市司法局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草案报送市司法局后,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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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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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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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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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责任部门
一、正式项目
(一)
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制定)
苏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苏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制定)
市城市管理局
(三)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办法(制定)
姑苏区人民政府
(四)
关于废止《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市司法局
1
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
2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市城市管理局
3
苏州市供水办法
市水务局
二、预备项目
(一)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制定)
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二)
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修订)
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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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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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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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责任部门
报送时间
1
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制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5
2
苏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制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3
3
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制定)
市住建局
2020.06
4
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修改)
市气象局
2020.04
5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修改)
市公安局
2020.08
6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修改)
市公安局
2020.08
7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修改)
市公安局
2020.10
8
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废止)
市水务局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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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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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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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评估实施单位
一、规章后评估计划
1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
2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1
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2
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苏府〔20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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