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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7~2021年)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7~2021年)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有关计划》已由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好政府立法计划和2017年立法有关计划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当前,苏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在政府立法领域回答好李强书记的“创新四问”。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从苏州实际出发,紧紧围绕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民生优先、生态改善、城乡一体、开放提升、文化繁荣战略这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恪守立法依靠人民、立法为了人民理念,认真落实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使每一项政府立法都能符合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争当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先行军排头兵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着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制度,进一步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任务的部门以及立法后评估实施机关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本领域专家、业务骨干、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立法工作基础的人员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二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渠道,开展政府立法协商实践。在立法工作过程中,送审稿起草部门、后评估实施机关、审核部门都要深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送审稿起草部门立法初稿完成后,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起草的文本和起草说明等,便于社会各界深入参与立法工作。重大立法活动,要组织立法听证会进行听证,就一些重大问题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要进一步健全第三方起草、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广开政府立法言路,使立法工作能够汇聚民智、顺应民情、反映民意。三要完善政府立法部门协商机制。必须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倾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由分管秘书长组织各方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分管市长,由分管市长组织各方协商。专业性强的立法工作,必须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充分论证。立法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措施。四要加强对下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调研论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政府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结合几年来的立法后评估成果,深入开展调研论证,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综合考虑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立法的过程成本以及执法成本,预估立法实施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真正实践急需、立法空白、促进我市“两聚一高”建设的立法项目优先列入政府立法计划,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计划的科学性。
三、严格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
对于列入政府立法规划(2017~2021年)和2017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将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没有特别紧急情况和新的上位法要求,规划外立法项目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切实维护立法规划的严肃性。提请市政府列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建议部门,同时提交初稿、起草说明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材料不齐全者一般不列入政府立法正式项目。送审稿起草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立法计划,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审查的请示,并附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启动合法性审核程序后,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立法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笔录或者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相关送审稿起草过程完整电子文档材料;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审稿要力求做到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不符合立法要求的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将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在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并在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执行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市政府将送审稿批办给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对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起草工作程序进行审核。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法工作规定,将立法过程形成的文本档案材料整理成档并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
列入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尽早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经充分调研论证、形成成熟送审稿的立法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调整为正式项目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论证。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决定。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有关计划的情况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7~2021年)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4.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7~2021年)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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