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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5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并为政府立法咨询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立法咨询员的联系、协调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做好政府立法咨询员日常工作经费以及咨询服务费等财政保障工作。
第四条?政府立法咨询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65周岁以下;
(二)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相当的业务专长,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事理论研究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研究成果在省内、国内或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从事实务工作的,工作应当满15年,拥有国家相关任职资格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政府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采取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征集立法咨询员人选;
(二)个人报名,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遴选,形成建议名单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条?政府立法咨询员聘期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委托,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报告;
(四)反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委托,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七)对其他政府需要咨询论证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政府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对重要的立法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向市政府汇报。
对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立法咨询员反馈。
第九条?政府立法咨询员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及时获取政府有关立法信息;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
(三)查阅与咨询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获取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条?政府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认真负责,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请假;
(三)不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政府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四)不得以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会议,总结立法咨询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立法咨询员给予表彰、奖励。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立法咨询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聘期内无故不履行立法咨询工作或者不再符合聘任条件需要解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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