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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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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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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简政放权,推动我市政府部分职能规范有序向社会转移,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各项部署,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公众参与,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转变为社会多元参与的格局。
二、基本原则
本《意见》中的政府转移职能,是指转移主体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职能事项,通过一定法律程序,采取授权、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转移给承接主体承担的行为。职能转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政府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应通过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转移给社会主体;同时更应兼顾社会效益和行政效率,按照绩效导向原则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二)市场导向原则。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外,适合由社会主体承担的,一律可进行转移,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确立市场的决定地位。
(三)积极稳妥原则。选取操作性强、规范性好、社会承接水平高、检验标准明确的职能作为试点,并根据社会、市场发展情况、监管机制健全程度综合考虑,分批、分期稳妥推进。
三、对象范围
(一)转移主体和承接主体。本《意见》中转移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法定机构、组织等。承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社会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承接职能事项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关资质。
(二)转移职能事项的主要范围。
各转移主体应当以自身职能为依据,以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为前提,统筹考虑可转移职能事项范围,主要是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性质的职能。
按照竞争性强弱,政府转移的职能事项可分为三类:
1.充分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职能转移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可以不限定承接主体承接。此类职能事项可通过公开竞标购买实施转移。
2.适度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职能转移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容易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承接主体承接。此类职能事项可在限定范围内的承接主体间进行竞争承包实施转移。
3.非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过高,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只能由某个承接主体承接。此类职能事项可对特定承接主体进行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实施转移。
转移主体可以将某职能事项的部分环节或全部内容转移给承接主体。对于职能事项部分转移的,承接主体就承接部分的职能对转移主体负责,转移事项的法律责任仍由转移主体承担;对于职能事项全部转移的,按照法定授权的有关要求,承接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事项申报。每年3月,转移主体对职能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并结合自身部门工作特点和社会、市场可承接情况,在征询各方意见基础上,明确可转职能事项,填报《拟转移给社会承接的职能事项情况表》,报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事项确认。每年4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拟转职能事项进行会审,报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编制《苏州市XX年度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职能事项一旦公布将长期有效,此后每年只需申报、公示新增或变更转移的职能事项,不再申报、公示此前已确认并公示转移的职能事项。
(三)事项转移。每年9月底前,拟承接主体根据所公布的职能事项目录,结合自身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承接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转移主体共同对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后,每年10月底形成《苏州市XX年度政府职能转移对接目录》,由各转移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转移协议,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职能转移。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规章执行。如暂无承接主体申请承接当年度某职能事项,则该职能事项继续由转移主体履行直到有承接主体提出申请。
五、职责分工
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是一项制度创新和系统工程,需要在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不断探索实践,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一)市编委办承担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调研,对拟转职能进行界定和分类,对承接主体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认;编制年度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对接目录;制定对承接主体的资格确认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组织协调对承接主体履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及监管,落实“权随责转”;根据职能转移情况适时推进政府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调整和优化。
(二)市发改委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总体协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部分职能的评估与审核工作。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转移职能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四)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并提升其承接能力;评估、审核承接主体中有关社会组织的资质及条件;编制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加强对社会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配合转移主体确认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审核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转移职能事项的预算管理;监督转移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活动,做到“费随事转”。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七)市监察局负责转移主体履行职责分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各转移主体负责分析本部门职能运行情况和社会承接能力,统筹考虑本系统可转移职能事项;按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职能转移方案,梳理可转职能,制定相关监督、评估制度,按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区域内承接主体的业务指导,开展对承接主体履职的绩效评估;指导下属单位、对口部门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六、监管评估
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我市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的监管评估工作。转移主体不按《工作意见》及时进行职能事项申报、转移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转移后不能进行有效监管的,由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市监察部门进行督查。各部门、社会、行业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
(一)部门监管。转移主体应明确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和评估体系、办理标准、违规处置内容、日常监管制度等。承接主体在申报时应一并制定拟接事项的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
(二)组织监督。建立健全由领导小组、转移主体、服务对象等多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转出职能事项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为不合格的承接主体,须及时终止转移。
(三)行业自律。建立承接主体的自律机制。指导承接主体订立履职年度承诺书,并报转移主体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开展政府授权惩戒违纪违法会员单位试点,强化行业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管。
(四)社会监督。转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转移职能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效应。适时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职业操守教育,强化能力培养和资格培育。
七、其他
苏州各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对于各部门不再承担的职能事项(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事项),转由社会和市场自治,政府部门不再介入的,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之内,相关部门须按部门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本意见由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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