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经删减后公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号),高质量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以下简称苏州片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差异化探索,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家级开发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自主创新示范区叠加联动优势,突出中新合作、开放创新和产业转型三大特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标最高标准、最高要求,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创新新格局、产业升级新机制、创新发展新模式,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建成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主要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的改革和创新探索,形成一批成熟定型、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显著提升汇聚国际创新资源和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竞争的能力,将苏州片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便利、营商环境一流、创新生态优化、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发展特色鲜明、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区,引领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推动苏州勇当“两个标杆”、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为全省全国改革发展作出示范。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更高水平推进双向开放。
1.扩大投资自由。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领域,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率先落实“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成果,推动苏州片区和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双向互设、联营合作,依照议定书约定开展业务;探索引进国外专业商事仲裁机构,服务中新两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建设,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支持苏州片区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江苏省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片区管理机构审批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加快金融对内对外开放,支持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理财子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大力提升金融产业能级,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深化中新金融合作试点,扩大中新双方在科技创新领域双向投资、金融科技领域创新、金融机构双边准入、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探索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支持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探索融资租赁行业普惠金融创新解决方案。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3.完善跨境金融服务。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支持企业跨境财务结算中心集聚发展,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研究支持跨境财务结算中心经批准可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提高交易灵活性,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开展“外保内贷”业务,支持企业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投资境外非贸易类实体项目的苏州片区内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对外债务时,办理外债登记,并纳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4.深化境外投资合作。依托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示范平台、长三角境外投资促进中心以及金鸡湖境外投资服务联盟,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产能合作区,推进对外投资项目库、资金库、信息库的网络平台建设,加强金融保险、专业咨询和法律事务所等机构对接合作,强化全球渠道网,构建相关合作机制,支持企业实施跨国经营。创新境外投资服务,优化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工作“单一窗口”模式,实现同时申报、同步办理、全程网上审批,打造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5.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深入推进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等创新业务,探索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项目收入划转或结汇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为企业扩大投资提供便利。支持开展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积极推进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并扩大试点规模。
6.推动贸易自由。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建立海关、运输、口岸、货代、仓储、银行、金融等全链条信息可溯机制,推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业间数据开放共享,打造国际贸易网络枢纽节点。创新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和监管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简化出口通关手续,完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配套措施,落实零售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支持银行为真实合法的贸易结算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研究推进经常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等创新业务,提升企业外贸收支便利化水平。
7.建设物流通道多元化体系。创新国际物流模式,支持第四方物流发展,完善空运直通港和空陆联程模式,深化内陆型自贸试验片区海陆空联动,推动长三角区域物流设施和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加快苏州工业园区港功能提升,增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深化与太仓港及上海、宁波等地一线港口互联互通、一体化运作。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建设海外物流基地,设立境外集货、仓储、分拨中心。
8.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突出高端制造和新型贸易功能,积极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展览展示、保税维修、融资租赁、国际供应链物流等服务业态,不断优化综合保税区产业结构。推动功能转型、产业升级和监管创新,建设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挥“保税+”平台功能,以开展保税检测外发业务试点为契机,探索“区内带动区外、区外支撑区内”的内外协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辐射带动作用。
9.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区域有关省市合作,加强产能合作项目、产能转移项目、市场拓展项目服务对接。深化“G60科创走廊”产业园区合作,推动构筑园区合作网络,打造专业合作平台和服务体系,为企业境内外多元化投资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建设金光科技产业园、总部经济产业园、上市企业产业园、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等现代产业集聚区,主动服务长三角区域重点产业优化布局和统筹发展。积极探索“飞地经济”新模式,推动产能有序梯度转移,高水平推进苏宿(宿迁)工业园、苏通(南通)科技产业园、中新苏滁(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等合作园区建设。
10.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人才培训合作、国际物流通道等“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加强“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促进与新加坡在第三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合作项目,支持企业与相关国家机构合作,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产能合作区等,推进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中国-印尼“一带一路”科技产业园等项目。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创新合作,促进国内外技术、产业、人才、资本对接,提升本土企业创新能力,拓展海外项目市场空间。
(二)更高层次推进开放创新。
11.完善开放型创新生态系统。全面加强中新科技合作,深化离岸孵化与国际技术转移、产业与技术育成、人才与项目引进等领域合作成果。更大力度汇聚配置全球创新资源,着力引进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国际合作创新园区、海外创新机构。争取在生物医药、第三代半导体等优势领域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试点示范”。加快推进省级以上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推动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促进内外联动创新。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上市企业等专项培育行动,促进创新企业集群快速发展。
12.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联合认定改革试点。扩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科研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模式,通过“拨改投”“投贷联动”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开展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退出试点,优化基金从企业退出的机制。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探索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名单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主动授信。
1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包括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记录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托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围绕重点产业,提供一站式的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保护协作、导航运营等服务。探索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推动由高校、科研院所与职务发明人采取约定方式确认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属。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支持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办事机构。
14.促进金融与科技双向融合。研究设立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委托登记权,进一步深化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苏州片区创新发展;支持有能力的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等开展多种类型的跨境投资,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管理机构,允许其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投资;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探索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促进境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托“东沙湖基金小镇”,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主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完善金融科技服务,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金融场景的应用,打造长三角区域金融科技创新与服务高地。积极探索金融与物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在授信风险管控和产品服务创新方面的先行先试。
15.建设创新人才高地。争取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受理权限下放。争取苏州片区外籍高层次领军人才享受副省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同等的来华工作许可便利。支持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开发试点,引进国际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试点,取得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才,在符合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情况下,直接认定相应职称,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贯通机制。开通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在现有政策框架内给予优先支持。根据人才综合贡献,推行高层次人才(含外籍)津贴奖励制度。允许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按规定在片区创新创业,允许片区内高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籍留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完善以人才优购房、优租房、虚拟优租房、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深化人才跨境金融服务,探索深化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提供便利化的跨境金融服务。建设高层次和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实行政策咨询、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等“一网通办”,打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人才服务平台。
(三)更大力度推进产业升级。
16.积极发展前沿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纳米技术应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编制创新型产业发展规划,绘制产业图谱、技术图谱、人才图谱。争取设立集成电路产业特色示范基地。实施自主可控技术攻坚行动和自主品牌企业培育工程,探索设立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17.加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搭建生物医药集中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生物医药产业链构建和布局,提升评审环节便利化水平。争取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依法依规优化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批流程。探索实施长三角区域进口特殊物品、生物材料一体化监管作业模式。探索建立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特点的特殊物品进境风险评估体系和长效管理制度,优化对细胞、组织切片等基础性原料的检疫准入流程。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原则,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实行进口研发(测试)用未注册医疗器械分级管理。开展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苏州片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区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18.促进智能制造和高端制造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引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打造工业互联网行业垂直应用平台,培育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生态,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智能化。推进5G商用试点,打造包括通信、电子元器件、芯片、终端应用等环节的5G产业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测试区建设,完善蜂窝车联(C-V2X)智慧交通体系支撑环境,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加快在特定区域和场景的先行先试,促进关联新业态消费升级,打造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允许苏州片区内现有航空航天、医疗装备、电子通讯产品等行业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延伸产业链,提升国际竞争力和服务价值。
19.促进服务业开放发展。加强中新现代服务业合作,重点加强信息技术服务、供应链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领域的开放合作。研究推行拥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规划、设计、建筑、医疗等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苏州片区执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视同国内从业经历。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服务业集聚水平,提升服务业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能力。对发展现代服务业急需的外籍人士,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出入境政策。支持国际优秀专业机构和资本进入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和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高层次专业服务,丰富和提升城市功能。打造健康服务发展先行区,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探索开展干细胞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与国外机构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创制。在相关制度安排框架下,允许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设立独资医疗机构。争取放宽对医疗机构配置质子放射治疗系统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限制。争取支持苏州片区有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总部、总部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雇佣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20.发展总部经济。建立总部经济服务平台,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加快供应链管理中心、投资决策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集聚。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自主进行跨区域外发加工或深加工结转,实行集团总担保,完善企业“一本账册”、信用措施共享等海关监管制度,面向总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通关、减免税、保税等业务“一站式”办理。
21.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建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探索服务贸易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改革。探索改进服务贸易统计的方法和手段。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增设服务贸易专区。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争取设立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数字贸易企业提供数字贸易增值服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及制造业企业基于数字技术拓展服务出口,打造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中心。提升服务贸易收结汇便利化水平。构建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打造一批品牌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展会平台,探索对相关进口展览品免于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允许展后结转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核销,销售或使用的展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加强海关、外汇、税务、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持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在精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其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探索允许海关接受软件报关,探索数字化贸易等新型业态的通关及出口退税方式。
22.优化完善招商体制机制。推进招商法定机构改革,探索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培育专业化、国际化的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队伍。实施重大外资项目“直通车”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完善招商引资诚信制度,依法履行产业发展协议,积极探索与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招商服务创新。完善外商投资综合服务体系,研究制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推动外资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的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
23.优化资源空间布局。编制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市空间布局、产业规划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建立空间资源智慧管理信息系统,以5G、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为基础,建立产业升级和项目落地过程中多部门审批服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形成高效的审批和服务链。建立和完善“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城市更新机制,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空间资源,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24.创新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及监管模式。探索土地利用用途负面清单制度,对土地用途按一级大类界定,并在一级类综合用途中明确负面用途清单,提高土地利用的市场灵活性。推行供地出让双合同监管模式,由苏州工业园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招商部门共同与土地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协议,明确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探索产业项目定制化用地模式,重点探索产业用地项目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分期供地、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探索土地利用综合用地机制,满足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开放空间等的配套要求和产业用地生活配套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益。研究制定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政策,完善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制度。
25.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完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系,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加大对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更高标准优化营商环境。
26.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争取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做好承接工作。支持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审判、检察机构。对标新加坡,围绕精简企业办事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优化人才服务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构建最佳企业服务环境。围绕政务服务便捷度、企业体验满意度、营商环境支撑力、投资发展吸引力,探索构建一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推进“2个工作日内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改革。实施居民出入境便利化措施。
27.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现市场准入本级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苏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通过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着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进一步推动实现“照后减证”。
28.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依托“互联网+”,采用线上线下(O2O)、直播录播相融合模式,实现税务全天候点单培训辅导;推进误收退税、结算退税等一般退税网上全程无纸化办理。深化“银税互动”,为纳税人提供POS机刷卡缴税、互联网缴税、移动支付缴税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对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争取实行可由原来的按月申报转为按季申报。
29.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完善“一网通办”框架体系,建设苏州片区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办事入口,实现本级业务网上办理全覆盖,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和24小时在线服务。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电子证照库的应用推广,提供移动端办事新体验,探索人工智能审批新模式。构建服务于企业、项目、自然人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持续推动“三减一优”改革,以“整合一类事”“办成一件事”为原则,构建场景式、主题式、交互式、导航式服务模式。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30.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推动各类审批监管数据的归集共享、分析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的综合行政执法。落实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推行标准科学、监管规范、处罚有据、问责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31.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2.建立市场主体容错纠错机制。对市场主体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审慎处罚。制定免予处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实现清单化管理。
3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行为分类、应用措施“三清单”,建立信用建设清单式管理模式。支持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双向融合。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机制。完善信用公示告知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探索建立单位、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拓展更多“信易+”场景并加快落地。建立“关助融”公共服务合作机制,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助力进出口企业提高信贷额度、降低融资成本。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苏州片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苏州片区的重大规划、重要政策、重点项目及相关工作方案、年度计划的实施,协调解决跨部门重要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题组,分别负责组织推进苏州片区建设相关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协同推进的机制。加强与国内外高端智库合作,组建苏州片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广泛借鉴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国内外先进自贸区建设经验。
(二)强化责任落实。在苏州片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苏州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严格落实“清单制+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承担的改革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建立目标考核、信息报送、绩效评估、容错纠错等制度,优化政策保障体系。建立苏州片区综合统计体系,跟踪各项经济指标、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改革试验进展,做好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三)加强总结评估。建立阶段性评估总结机制,按照江苏总体方案要求,定期组织第三方对苏州片区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形成阶段工作评估报告,总结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好试点试验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苏州片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的解读工作,强化与主流媒体的战略合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苏州片区建设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努力营造苏州片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做好复制推广。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要求和“试得好、看得准、风险可控”原则,加强改革经验系统集成,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典型经验进行评估,及时汇总制度创新成果,每年探索出若干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适时在苏州市内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置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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