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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对依法行政工作影响深远。为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从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全面履行法定处罚职责,规范行政处罚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坚持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认识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新行政处罚法逐项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新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确保有关文件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自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为。严格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形式和条件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成立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认真梳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凡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及时解除委托。(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机关。重视并贯彻实施好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所作的相关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按照“谁先立案谁管辖”原则,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机关。(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依法交由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镇(街道)的最新规定,认真研究并有序推进我市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以及基层“三整合”改革。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镇(街道)行使的,应当符合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和镇(街道)承接能力,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决定和公布,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各级编办、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司法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工作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牵头单位: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六)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认真区分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象和情形。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和幅度范围内快速、从重作出处罚。市级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及时制定本系统内全市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依法进行修改、调整,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七)遵循“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但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并且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八)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对这些规定,从今年7月15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工作制度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要依照新行政处罚法尽快予以修订。同时,要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清单和备案制度,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收集行政处罚证据,认真履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正确运用新行政处罚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九)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实施当场收缴罚款行为,除依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要积极探索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扫码支付等方式实现罚款收缴,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严禁罚没收入与考核考评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牵头单位: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新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法治苏州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质效。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系,抓紧贯彻执行,切实把新行政处罚法贯彻于法治苏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牵头单位: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将学习新行政处罚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党组)会议重点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培训重点课程。要将学习新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推行免罚清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分领域开展新行政处罚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方式,积极宣传新行政处罚法内容,让人民群众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牵头单位: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申诉或者检举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地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工作,切实提升本地区行政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管理,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完善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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