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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对政府信息公开、数额较小行政处罚罚款、行政程序违法等法律关系明确、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责令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涉及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市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按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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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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