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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受委托实施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市政府决定取消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承接8项行政审批事项、受有关省级部门委托实施46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和受委托实施相关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承接的项目,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受委托实施审批的项目,要及时与省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沟通,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简”字当头,把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具体标准,把简政放权推向纵深。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附件:取消、承接、受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受委托实施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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