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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2号),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要将政务公开纳入本地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一位分管负责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应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尽快扎实有序开展工作。暂时不能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应由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开通政务公开专栏。新组建行政机关开通政府网站时,要同步开通政务公开专栏(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一般应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用于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类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子栏目。其中,市各部门使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由市政府办公室统建的平台,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整合,使其成为本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的组成部分。
三、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抓紧建立本地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渠道、受理机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畅通,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认真做好“苏州市依申请公开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更新维护工作。
四、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涉及职能调整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加强衔接与沟通,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9〕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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