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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在市本级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功能,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试点工作要遵循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尝试。
(二)积极创新原则。试点工作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高效、便捷、公正”等特点,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吸收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三)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纳入到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整体规划和部署中,分类别、分阶段,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积极探索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把握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的最新工作精神,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二、基本制度和试点范围
本方案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是指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方式的基础上,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审理,在审理议决之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本方案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本方案中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系指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工作规则和程序
本方案适用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作出决定的各种时限应遵循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类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除本方案规定的应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加盖部门公章以外,均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发出。
(一)集中收案。
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复材料。
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复议案件的全部材料转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应当受理但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督促或责令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者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直接受理。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至该案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
待条件成熟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便民原则负责设立统一收案窗口,集中接收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统一收案窗口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将其转送至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统一收案窗口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按照法定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集中审理。
依本方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审理。在集中审理阶段,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该案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派员参加书面审查等审理活动,并参与案件处理意见的讨论。
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三)分散决定。
依本方案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草拟行政复议决定,经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公章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调解书、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制作和送达也据此办理。
(四)行政诉讼应诉指导。
当事人对依本方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派员参与起草答辩状和出庭应诉等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扎实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在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县两级法院的沟通与交流,共同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和配合试点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队伍及其他软硬件建设,适时充实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落实听证、办案场所和办案经费,建立和完善符合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的电子政务系统,以适应试点工作推行以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现实需要。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开支。
(三)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参与试点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交流试点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工作的内容。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本方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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