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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调整变化,深入实施开放提升战略,积极扩大内需,提速商务工作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商务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列入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商品。
二、鼓励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是指企业在出口商品消费国和地区注册有该商品的品牌或商标,并且在出口合同和海关报关单上明确注明该出口商品的品牌和商标。
三、鼓励企业出口农产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农产品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农产品是指商务部规定的在海关进出口税则1~24章中的以及补充税号中的商品。
四、鼓励创建出口基地。对获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轻纺产品出口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出口基地称号的创建主体按其创建规模分别给予每基地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用于出口基地创建主体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改造。
五、鼓励发展进口贸易。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且进口规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外经贸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1.5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国外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2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确认,并纳入年度计划的开拓国际市场的国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资助1.5万元(金额低于1.5万元的按实资助)。
对参加由省、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组织的本年度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资助不超过5000元摊位费。
七、鼓励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
对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进口相关保险除外)的企业,传统市场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予以奖励;国外新兴市场,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予以奖励。单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人民币。
对进口纳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而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上年度进出口总额4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出口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商标注册的,给予商标注册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开展该项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出口软件产品。对外经贸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根据海关统计出口数据和外管局收汇核销数据,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文化服务及教育服务出口。对企业单位出口文化、教育服务,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人民币。
十二、当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总额超过1亿美元,且内销收入占比在1%(含)至5%之间的企业,奖励5万元;内销收入占比在5%(含)至10%之间的企业,奖励10万元;内销占比1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三、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对企业在境外成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一般贸易出口的,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给予相当于律师费1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案值超3亿美元的大案,给予相当于律师费2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六、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1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七、为政府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经商务部认可的产业损害预警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十八、鼓励境外投资。对企业投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到500万(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万元;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人民币20万元。对采用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商号使用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上述企业,按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商号使用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实际作价金额,按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十九、鼓励境外资源开发。对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2%予以补贴,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十、鼓励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对企业投资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或者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柜,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20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投资额在200万(含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对在境外设立三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追加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设立十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再追加补贴20万元人民币。
二十二、鼓励开发建设各种类型的境外产业园、经贸合作区。对企业在境外购买0.5平方公里以上土地,用作境外产业园或经贸合作区开发建设,并吸引3家及以上入园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及省确认的境外产业园、经贸合作区,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我方投入情况,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我市投资主体10%的资助,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通过对外工程承包开拓国际市场。外经企业承接海外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出口外汇(或等值人民币)净收入比上年每增长1美元,补贴人民币0.03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按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03元。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人民币0.01元。单个企业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30万元。
二十五、鼓励承接援外项目。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0.005元,出口额按海关报关统计数据核算。
二十六、鼓励为苏州本地人提供境外就业和劳务机会。外派劳务企业每外派1名本市户籍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0元。
二十七、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新设和增资制造业项目,按其投资强度(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用地面积)在30万美元/亩以上的,鼓励节约土地资源建设多层厂房。其中第二层减免综合配套费一半,第三层及以上综合配套费全免。
二十八、对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新设和增资项目,每增加1000万美元实收资本,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补贴(按新增实收资本递减)。
二十九、对境外跨国公司在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机构的,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苏府办〔2010〕324号)、《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苏府办〔2010〕323号)给予扶持。
三十、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升级改造,对按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新建和改造升级的企业,按其设备投资改造投入总额的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对升级改造达到标准的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十二、对具有较大交易规模、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营行为较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其按照商务部有关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对进行改造提升并达标的市场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十三、对列入国家、省、市农产品流通“农超对接”试点的企业,支持企业加快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合作社建设冷藏保鲜设施、配置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
三十四、支持总部在苏州的大型百货零售企业到市外(包括境外)开设分店,营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开一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十五、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投资促进、国际市场开拓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活动。
三十六、对各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完成和超额完成商务发展目标任务以及推动商务转型升级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各地财政按1:1配套。具体考核奖励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审批。
三十七、本政策措施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吴中区、相城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补助40%。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市由各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十八、本政策措施与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企业不重复享受。
三十九、本政策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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