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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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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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办通知》)、《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及《2013年苏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通过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力争使全市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县级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2013年全面启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并根据《实施意见》《省办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确保3年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现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时间修订完善。
(二)健全行政复议受理机制。
1.拓展受理渠道。县级市(区)要健全行政复议受理工作机制,于2013年9月30日前,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并在所辖各乡镇、街道设立行政复议收案窗口,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对于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的咨询和申请,应安排专门人员予以答复。
2.加强复议申请指导。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接待室,安排接待人员指导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收案窗口和受理网站应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张贴包含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复议程序、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行政复议指南。
3.健全与信访工作的联动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4.规范受理程序。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的,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保存补正程序中的所有证据。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后,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制作行政复议收文清单,并归入行政复议档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通知书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1.进一步规范答复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答复书及答复材料。答复书应当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和论证,并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逐条作出解释和说明。答复材料中应当包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与原件相一致。经审核确认一致的,应当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2.健全调查制度。对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3.完善听证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完善听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听证条件、听证程序、回避等有关规则,督促被申请人负责人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4.充分发挥调解、和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和解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原则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依法组织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调解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笔录,并归入行政复议档案;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未能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并有针对性地就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予以解释和说明。行政复议决定书引用的依据应当具体、明确,并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2.规范送达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方式,确保行政复议文书能够及时有效地送达当事人。
(五)加强指导,统一行政复议法律适用标准。
1.建立行政复议指导制度。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制度。通过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行政复议指导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复议决定法律适用基本一致。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送备案的行政复议指导案例被确定为全市范围内指导案例的,予以表彰。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将行政复议指导案例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予以汇编并送有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和参考。
2.加强咨询答复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有疑问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答复。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答复内容抄送其他下级行政复议机关。
3.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被申请人应当定期与行政复议机构沟通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落实情况。
4.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针对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大复议监督力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每年通报不得少于一次。
(六)完善管理,做好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加强宣传培训注册考试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宣传目标、步骤、方式。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行政争议。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素质,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
2.全面推行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契机,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确保在2014年1月份之前全面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网上运行全覆盖及全市范围内复议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
3.进一步健全档案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苏府法〔2003〕47号)制作并保管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根据条件建立行政复议电子档案管理和查询系统。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卷宗专项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4.完善统计汇报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统计制度,安排专人从事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要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每年对行政复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将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上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试点工作。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继续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适时增加委员数量,提升委员素质,拓展委员专业范围,提供经费保障,完善运作规则,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适用范围,维护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权威性,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中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办事流程、制作格式文本,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70号)的要求,自行受理以区政府(管委会)或其工作部门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副本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会同决定是否召开案审会。召开案审会的,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案审会的决定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未召开案审会的,由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结案前15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方案》(苏府〔2013〕24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13〕18号)的要求,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转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做好案件办理工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完成批准盖章手续,并送达当事人。
(二)进一步落实人员、经费、场所等相关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实施意见》《省办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和办案人员、场所、条件等各项保障措施,积极、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年度培训注册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作用。
1.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涉及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要求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书面反馈行政复议机构。
2.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3.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组织检查,了解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有关情况。被申请人未按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出实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行政首长是组织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研究落实保障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主动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汇报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把握工作进度,注重规范化建设效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管委会)的协调下,积极为改善行政复议工作的办公环境、设施装备和工作经费提供保障,以全面适应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