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政策文号:苏府办〔2014〕2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实施细则
?
为全面深化和推动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深化苏州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4〕4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是专指市属行业性社会团体,重点是工商经济类行业社会团体,不包括联合会、学会、研究会等联合性、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二、改革目标
(一)2014年,总体完成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商联和各民主党派,各类事业单位)全面脱钩改革,基本标准是“五个分离”。
(二)2015年,基本建立现代行业协会(商会)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普遍建立自主决策、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公平公正、诚信守信的责任机制;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依法进行,规范有序;承接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
(三)整体推进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部分职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公共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一业多会”试点等配套改革。
三、改革要求
(一)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
1.从2014年开始,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直接登记制度,由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和直接登记。
2.2014年以前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在2014年底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管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管关系后,原政府主管部门转为业务指导部门,不再承担协会(商会)成立初审、年检初审、计划指导、工作督导等主管职能。
4.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仍然合署办公的,在2014年底前,必须实行办公事务脱钩,不得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体制。
5.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与行政机关分离。
1.从2014年开始,行政机关依法有序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职能,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职能。
2.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法治化方式,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监管等全部或部分职能,逐步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3.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承接行政机关相关职能,未依法批准不得以行政机关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4.采用授权、委托方式转移职能的,由行业协会(商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申请向行业协会(商会)提出承接条件,并对转移的职能进行标准化、程序化处理。
5.涉及的职能转移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批准。
6.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定工作,科学评价行业协会(商会)的承接能力,与行业协会(商会)订立转移职能的服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7.行业协会(商会)在承接政府职能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自行收费。
(三)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与行政机关分离。
1.行业协会(商会)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2014年底前,市属行业协会(商会)全部设立独立账户,独立管理财务。
3.从2015年起,将行政机关以经费补贴、项目资助、活动赞助等支持行业协会的方式,全部调整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申请部门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规定要求的,实行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要求的,实行公开招投标。
4.2014年底前,相关行政机关对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理清产权关系,为改革提供依据。
5.行业协会(商会)仍在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在2014年内,由原主管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全部收回,或实行有偿使用。
6.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在2014年内,由原行政机关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全部清退,或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协议,实行有偿使用。使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的,参照执行,租金收入规范入账。
(四)推进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分离。
1.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仍然没有与行政机关分离的,应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分离改革。
2.人员管理分离后,行业协会(商会)依照章程自主选人和用人,原主管行政机关不得干涉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任免,不得推荐、安排退(离)休干部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3.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工作基本一致或相关,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4.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5.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办事机构涉及事业单位编制的公务人员,应在2014年底前,全部返回事业单位工作;愿意继续在行业协会工作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解除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脱钩改制单位签订企业劳动合同。
(五)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群等工作与行政机关分离。
1.按照新社会组织党群工作的要求,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群工作与主管行政机关脱钩,实行属地化管理。从2015年起,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始试行。
2.具有属地管理积极性和条件的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实行党群工作属地化管理。
3.行业协会(商会)换届改选后,其党群工作统一实行属地化管理。
4.行业协会(商会)如涉及外事工作的,应当按照外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在全面推进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五个分离”改革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重点研究。工商联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指导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规范内部治理、落实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配套政策体系。
1.加快推进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部分职能的改革试点。从2014年起,推进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部分职能的改革试点。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职能转移的具体意向,每年3月底前,及时上报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批准。
2.加快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改革试点。从2014年起,正式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改革试点。行政机关按照《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平等的承接主体资格。民政部门负责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购买服务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3.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法规体系。民政部门会同编办、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适时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条例;负责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新成立的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或在行业协会换届时,不再设立个人会员。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现有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时,试行秘书长聘任制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试行法定代表述职制度和主要负责人任前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束。
4.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年检、评价工作,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市信用中心汇总行业协会的评级情况,形成综合信用评级结果,建立信用档案,及时通过“信用苏州”平台和相关媒体公开发布。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年审、等级评估、参与承接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行政机关要科学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5.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借鉴先进地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做法,民政部门负责探索行业协会年检制度改年报制度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管,对其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依据;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状况进行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纳税行为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获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占用等违规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处理建议。财政、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情况进行监管。物价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活动、承接服务过程中向社会、政府的收费情况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督机制。相关责任部门以合同的方式,探索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授权、委托部分行业监管与惩戒职能的试点。
6.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职责分工。组织部门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的兼职(任职)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兼职(任职)管理,对违反规定兼职(任职)的相关人员进行及时调整和处理。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年内全面落实到位;2014年起开展“一业多会”试点,培育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适时制订相关规范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资产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年内提出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负责推进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年内出台实施意见、指导目录和实施细则。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涉及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政策,审定相关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经信部门负责将行业协会(商会)诚信状况纳入“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对社会公布。物价、税收、国资、机关事务管理、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五个分离”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其中发现涉及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市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江苏苏州产业园区

江苏苏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苏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