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政策文号:苏府办〔2014〕2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
?
为全面深化和推动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深化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4〕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是专指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辅助性服务的各类经营性中介机构。
(二)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如果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三)不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其它中介机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能改革、或暂不改革的中介机构,不作为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二、改革目标
打破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在区域、部门和行业的垄断体制,消除垄断现象,发展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
三、改革重点
改革重点是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改革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和单位需对主管的、或托管的、或挂靠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资质、执业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防止走过场、留死角。
四、改革时间
(一)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在2014年12月底前,在职能与机构、场地与人员、经费与财务、党群与编制方面,与行政机关实行脱钩并改制。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能改革、或暂不改革的,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向改革牵头部门提供相关依据。
五、改革要求
(一)推进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有序退出。
1.对仍由国有独资或控股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脱钩改制方案,经改革牵头部门会审后,上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合格的审计和评估机构,进行规范的审计和评估。
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转让方案,需报经国资或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转让交易。
4.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的,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人社部门审定批准。
5.分流安置成本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或由国资或财政部门负责托底。
(二)推进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
1.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如果全部职能为经营类中介职能的,必须实行整体脱钩改制。
2.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如果部分职能为经营类中介职能,必须将经营类中介职能及相关资产、人员剥离出来,单独脱钩改制。
3.对事业单位经营类中介职能与人员的界定,先由各主管部门自我界定,分别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审定。
4.对履行经营类中介职能的相关资产界定,先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自我界定,再报经财政部门审定。
5.涉及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订脱钩改制方案,由改革牵头部门会审后,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6.无论是整体脱钩改制,还是部分脱钩改制,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股。
(三)规范党政干部在营利性中介机构的兼职(任职)。
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营利性中介机构兼职(任职)。
2.辞去公职或者已经退休,需在营利性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执行。
3.党政干部在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不在改革范围内。
4.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营利性,先由各主管部门自我界定,再报经财政部门审定。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介市场的培育。
1.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国家部委有明确意见外,确保全市范围内同一性质的、可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达到三家以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的中介服务市场。
2.改制后如果中介机构仍然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引进符合资质和资格条件、具有良好执业经历和诚信记录的外地中介机构,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
3.各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所在行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鼓励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快构建长三角城市间充分开放的中介服务市场。
4.2015年起,行业主管部门未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还存在指定中介业务、变相垄断经营、收取管理费用、暗中参股分红等问题的,由市发改、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市场的准入环境。
1.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均可在本市执业。
2.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和取消所属行业内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性规定。
3.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鼓励外地知名中介机构入驻我市。
4.对新办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各登记管理部门要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5.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中介行业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和登记备案制,从2015年起正式实行。
6.新设立的中介机构、以及依法不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经营性活动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依法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向“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备案信息。“信用苏州”信息平台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网共享信息。
7.中介机构有变更或注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市编委办和行政服务中心。
(六)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介市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等服务承接主体开展行业诚信建档与诚信监督工作。工商、金融、财政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别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标准入等事项挂钩的相关机制。
“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负责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专栏。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中介机构专题。各主管部门及时向“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提供中介机构诚信状况的基础资料,向社会公示,将中介机构服务业绩、社会评价、投诉处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间约定的事项办理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双方合同约定,必要时进行法律公证。
2.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制度。每年11月,行业协会集中开展自查自纠;每年12月,由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其职权,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结果报送“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将处罚结果记录备案。
3.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制度。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评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评议及投诉情况,结合年检年审,开展全市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市信用中心汇总行业评定结果,并通过“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和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自律建设。
1.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所属行业协会,目前尚未建会、但具备建会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行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及时规范地建立行业协会,年底前到位。
2.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各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和服务质量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3.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或授权行业协会对执业行为明示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执业行为承诺办结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执业记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八)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委组织部牵头清理和规范党政干部在行政审批服务经营性中介机构中的兼职(任职)工作。市编委办负责对全市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以及具体中介职能的摸底、汇总、审定。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负责政策解释与细化,负责协调改革进展。市经信部门负责在“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上发布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诚信状况。市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列入改革的事业单位身份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市审计部门根据政府部署和公众举报线索,负责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审计工作。市国资和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评估与公开转让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相关行政监察工作,查处违犯政纪的行为。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梳理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名录、中介服务内容,编制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指南。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并研究推进政府部分职能向中介机构所属行业协会转移并购买服务。各中介机构所属行业协会负责细化社会责任条款、完善行业自律规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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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和推动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深化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4〕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是专指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辅助性服务的各类经营性中介机构。
(二)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如果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三)不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其它中介机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能改革、或暂不改革的中介机构,不作为本实施细则的改革对象。
二、改革目标
打破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在区域、部门和行业的垄断体制,消除垄断现象,发展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
三、改革重点
改革重点是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改革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和单位需对主管的、或托管的、或挂靠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资质、执业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防止走过场、留死角。
四、改革时间
(一)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在2014年12月底前,在职能与机构、场地与人员、经费与财务、党群与编制方面,与行政机关实行脱钩并改制。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能改革、或暂不改革的,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向改革牵头部门提供相关依据。
五、改革要求
(一)推进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有序退出。
1.对仍由国有独资或控股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脱钩改制方案,经改革牵头部门会审后,上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合格的审计和评估机构,进行规范的审计和评估。
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转让方案,需报经国资或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转让交易。
4.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的,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人社部门审定批准。
5.分流安置成本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或由国资或财政部门负责托底。
(二)推进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
1.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如果全部职能为经营类中介职能的,必须实行整体脱钩改制。
2.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如果部分职能为经营类中介职能,必须将经营类中介职能及相关资产、人员剥离出来,单独脱钩改制。
3.对事业单位经营类中介职能与人员的界定,先由各主管部门自我界定,分别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审定。
4.对履行经营类中介职能的相关资产界定,先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自我界定,再报经财政部门审定。
5.涉及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订脱钩改制方案,由改革牵头部门会审后,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6.无论是整体脱钩改制,还是部分脱钩改制,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股。
(三)规范党政干部在营利性中介机构的兼职(任职)。
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营利性中介机构兼职(任职)。
2.辞去公职或者已经退休,需在营利性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执行。
3.党政干部在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不在改革范围内。
4.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营利性,先由各主管部门自我界定,再报经财政部门审定。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介市场的培育。
1.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国家部委有明确意见外,确保全市范围内同一性质的、可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达到三家以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的中介服务市场。
2.改制后如果中介机构仍然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引进符合资质和资格条件、具有良好执业经历和诚信记录的外地中介机构,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
3.各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所在行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鼓励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快构建长三角城市间充分开放的中介服务市场。
4.2015年起,行业主管部门未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还存在指定中介业务、变相垄断经营、收取管理费用、暗中参股分红等问题的,由市发改、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中介市场的准入环境。
1.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均可在本市执业。
2.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和取消所属行业内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性规定。
3.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鼓励外地知名中介机构入驻我市。
4.对新办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各登记管理部门要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5.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中介行业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和登记备案制,从2015年起正式实行。
6.新设立的中介机构、以及依法不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经营性活动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依法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向“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备案信息。“信用苏州”信息平台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网共享信息。
7.中介机构有变更或注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市编委办和行政服务中心。
(六)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介市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等服务承接主体开展行业诚信建档与诚信监督工作。工商、金融、财政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别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标准入等事项挂钩的相关机制。
“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负责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专栏。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中介机构专题。各主管部门及时向“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提供中介机构诚信状况的基础资料,向社会公示,将中介机构服务业绩、社会评价、投诉处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间约定的事项办理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双方合同约定,必要时进行法律公证。
2.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制度。每年11月,行业协会集中开展自查自纠;每年12月,由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其职权,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结果报送“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将处罚结果记录备案。
3.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制度。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评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评议及投诉情况,结合年检年审,开展全市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市信用中心汇总行业评定结果,并通过“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和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自律建设。
1.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所属行业协会,目前尚未建会、但具备建会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行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及时规范地建立行业协会,年底前到位。
2.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各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和服务质量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3.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或授权行业协会对执业行为明示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执业行为承诺办结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执业记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八)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委组织部牵头清理和规范党政干部在行政审批服务经营性中介机构中的兼职(任职)工作。市编委办负责对全市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以及具体中介职能的摸底、汇总、审定。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负责政策解释与细化,负责协调改革进展。市经信部门负责在“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上发布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诚信状况。市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列入改革的事业单位身份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市审计部门根据政府部署和公众举报线索,负责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审计工作。市国资和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评估与公开转让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相关行政监察工作,查处违犯政纪的行为。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梳理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名录、中介服务内容,编制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指南。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并研究推进政府部分职能向中介机构所属行业协会转移并购买服务。各中介机构所属行业协会负责细化社会责任条款、完善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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