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进外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政策文号:苏府办〔2015〕1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商务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进外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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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推进外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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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委办发〔2015〕21号)、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苏府〔2015〕36号)的相关部署,以及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外商投资项目快速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商资〔2014〕427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主动借鉴自贸区等先进地区的改革发展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优化投资便利环境;进一步扩大外资项目快速审批事项范围,精简申报资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规范管理和工作问责;鼓励各地自主创新,依法有序推进审批管理改革。
二、增加快速审批改革工作的基本内涵
快速审批改革工作继续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外商投资项目快速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商资〔2014〕427号)要求的基本内涵,即“承诺与告知对应、形式要件审核和快速审批”三个方面开展。在此基础上,增加下列内容:
(一)遵从最新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严格遵守和适用近年来国家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市场主体组织管理法规(如《公司法》及相关管理条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措施(取消下放行政事项、前置改后置管理等)、外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学习借鉴自贸区改革开放经验的法规、政策。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监管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权力。既要遵守上位法规、新法规政策的更新规则,也要重视尚未废止的原有法规、专项规定的适用性,全面依法开展外资审批管理工作。
(二)行政案卷规范。
严格按照上级和当地政府法制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案卷标准化、规范性的要求,以及规范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法规要求,受理、制作、发放、留存、缴销行政许可文件、案卷或相关证书。注重行政流程与相应行政许可资料的同步、匹配,保证行政印迹留存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快速审批事项的受理办件,应在申请人申报材料合法、完整的前提下进行,不得采取减少或变相取消项目审批材料要件的“容缺”方式违规审批。
三、提高快速审批事项项目限额
本级权限内新设及单次增加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本数)属于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同)的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包括已下放到各地外资管理部门审批的服务业项目),凡是不涉及前置核准、审批、审核、资质许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均按照快速审批方式和流程办理。
限额以上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所有限制类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综合平衡、宏观调控、“两高一资”、产能过剩、房地产业项目、以股权出资项目、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
四、扩大快速审批事项范围
除原已纳入快速审批事项范围的设立、增资、股权变更及变更经营范围等四类事项和已取消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事项以外,新增下列快速审批事项范围:
(一)不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外资并购事项;
(二)企业股东变更出资期限事项;
(三)企业股东变更出资方式事项(不含以其所持境内股权出资);
(四)企业依法延长经营期限事项;
(五)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人数)变更事项(已取消该审批事项的先行地区除外);
(六)不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企业合并、分立的初步批准事项;
(七)企业股东股权质押、解除质押事项。
企业股东减资;企业解散(外资项目撤销);企业合并、分立的正式批准;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网点确认和核查;外资商业企业新增大型店铺(分支机构)从事零售活动等其他审批事项,暂不统一纳入快速审批范围,各审批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化事项办理机制,优质高效开展审批(核查)工作。
五、优化事项申请表单的适用
各级审批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各类事项书面申请的方式,确定同一类型事项受理时,申请人(投资者或企业)提交行文式书面申请,或者按照苏商资〔2014〕427号文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承诺表》(代替书面申请)的统一适用方式(一种),不得要求或默许申请人自由选择。其中,企业合并分立初步批准事项、股权质押解押事项不建议使用《申请承诺表》方式。
行文式书面申请未规定统一格式,如遇申请人事前咨询,应全面告知相应事项申请书所应包含内容,充分履行告知责任和帮助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承诺表》的建议格式见附件1,各审批部门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承诺表》进一步优化调整,在施行使用前预先向社会公布,并明确不少于一年的使用有效期,使用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更改表式。
六、调整快速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要求
纳入快速审批范围的事项申报材料见附件1、2。
七、推进快速审批改革工作要求
(一)扎实稳妥开展快速审批改革工作。
各级商务(外资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快速审批改革的深化推进工作。在原有快速审批工作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新增快速审批范围和工作要求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工作规范,通过适当途径对外公布并付诸实施。
增加快速审批事项限额、类型后,各级商务(外资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把握快速审批受理范围,准确适用;自主创新调整快速审批范围和相关工作机制,应遵循依法合规、稳妥有序的原则;同类审批事项不得多种办理方式并行使用。
(二)深化推进外资审批管理改革。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外资审批管理改革工作实际,推动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模式。积极参与配合省级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的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事项办理的信息化环境建设和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尽可能压缩事项审办时限、简化批办流程,最大限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强化工作问责制度建设和执行。
各地商务(外资管理)部门应继续按照苏商资〔2014〕427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外资审批管理职能及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并切实执行责任到人的问责机制。在依法开展快速审批工作的同时,重视对落地项目真实性的把关;重视项目服务和协调推进。
(四)加强业务学习。
深化和扩大快速审批工作内容后,面临的具体业务问题将更为复杂多样。各地各级商务(外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为指导,切实加强对现行法规、改革措施、开放政策、推广经验的广泛学习和吸收,全面准确贯彻实施于快速审批工作业务中。
(五)其他事宜。
由于鼓励类项目相关(产业条目)信息须上传到省级商务部门比对确认反馈后,方可发放批复和批准证书,全程工作时限稍长,各审批部门可适当延长对外公布的鼓励类项目快速审批承诺时限。
其他工作要求仍按苏商资〔2014〕427号文件执行。各地在推进快速审批工作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苏州市商务局(相关职能处室)联系反映。
本通知自2015年5月20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后续事宜另行依法调整。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承诺表(建议参考样式)
2.外商投资项目快速审批事项申报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进外资项目快速审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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