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新市民的典型代表群体,是苏州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系,对于苏州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先行军和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结合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大力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快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让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谱写好伟大中国梦的苏州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包容和谐、公平对待。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进一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布局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布局,引导农民工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例保持在90%以上,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免费接受基本技能职业培训覆盖率达100%,农民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收入稳步增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二、着力完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机制
(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活动,搭建农民工就业供需平台。(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平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指导、培训和服务。将农民工列为创业政策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开业扶持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小额创业贷款等扶持。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创业行政审批管理。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帮助农民工解决创业难题,整合发展一批创业园。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健全农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负责)
(六)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效性。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推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化建设,定期发布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目录。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岗前或在岗农民工每年至少得到1次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发挥工会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示范基地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利用帮扶专项资金,加大工会经费投入,为困难农民工提供专项就业培训服务。以农民工为培训重点对象,深入实施“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和“家政服务工程”。加强与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扩大定单、定向、定点培训规模。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区域大力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职业技能大赛、经济技术创新和争当学习型职工活动,提高农民工技术素质。(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七)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吸引广大未能进入普通高中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文化及技能教育,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开设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涉农专业,培养新农村建设的接班人。加强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终身教育学分制改革,建设学分银行,构建城乡继续教育体系,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着力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机制
(八)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使用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可采取灵活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大力开展“农民工送法活动”、“规范用工培训活动”和“春暖行动”三大主题活动,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实施违法事项社会公布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加大重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将企业欠薪事项列入市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并依法纳入政府征信平台。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领域建立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中小(租赁)企业为缴存主体,工会管理的工资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企业职工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健全因企业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被拖欠职工的基本生活。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督促企业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工资收入在适当水平上。(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负责)
(十)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以每年“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为平台,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区、农民工从业人数较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高危企业和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企业负责人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项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自我防护意识。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处罚,重点查处企业在体系建设、现场管理、危害检测、员工体检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每年在全市选择2到3个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突出抓好职业性化学中毒防治、高危粉尘控制、生产性噪声控制3类职业病危害的控制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二)畅通农民工维护权益渠道。加强处置企业员工职业卫生健康、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安全健康的各类投诉举报,畅通中国苏州网、电话与12345联动等多种形式的举报、投诉渠道。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排查监测预警制度。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综合效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快速有效查处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定期、不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打严治专项行动,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纠处。强化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强化社会共治,发挥社会民众和社会组织参与企业工资支付监督机制。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绿色通道”,优化仲裁受案程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调处机制。加强企业劳调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发挥。强化对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讲座、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进一步发挥“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和法律咨询热线作用,加快网上法律援助申请的开发和使用,不断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和网络。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中心以及村、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工作站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便捷的优势,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农民工工伤赔偿、拖欠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纠纷等申请,免予或者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推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巩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加强农民工、外来人口聚居区的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市司法局会同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四)统筹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规划建设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构建以法律为后盾、规范化的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地方性规章条例的建设,提高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层次。加强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围绕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医疗权利。加快推动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探索建立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服务区制度,规范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满足外来人口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公平有序入学。启动开展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及积分入医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农民工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全面落实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建立与居住证制度相适应的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提升农民工享受基本服务的可及率。逐步拓展卫生计生公共服务范围和项目,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其健康素养。加强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结核病减免治疗政策。(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采用政府和政府机构投资建设、企业自身投资建设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三种模式,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组织推进力度和货币补贴力度,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政府给予政策倾斜。通过开展新市民积分制度试点,以租赁补贴形式给予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扩大货币保障的覆盖。逐步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负责)
(十八)稳步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户籍管理规定,实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与入户政策的有机结合。全面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健全户籍管理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新手段,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调整资源合理配置,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九)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权益。建立各级联动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加强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局分别会同市委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建立以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员依法参与居住地居(村)委会换届选举权利,支持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提升工程,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根据农民工人员居住分布、年龄结构和文化需求,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采取固定服务与流动服务的方式,加快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覆盖外来人口的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惠民活动,加快推进城市“10分钟文化圈”,建立以人口聚集程度为依据、城乡一体的设施布局原则。建设好“苏州市未成年人流动图书大篷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生的阅读需要;统筹实施系列品牌文化惠民活动;开展免费文化培训,带领更多的农民工走进文化、享受文化。到2020年,全市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到0.4平方米;全市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24小时自助图书馆达到100个,“网上借阅社区投递”服务点100个,图书流通点400个;100%行政村、社区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形成较为完善的轨道交通图书馆服务网络。(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六、着力健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二十二)加大农民工工作协调力度。各地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各地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正常开展工作,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的效率。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加强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发挥群众团体服务农民工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大力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重点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项目、物流(快递)、餐饮住宿、家政服务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建会工作,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入会,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逐步完善农民工“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会员管理及流转服务工作制度。持续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进一步完善“结对+接力”的工作机制,保证关爱团队与受助学校、个人的双百结对率。加大对各级团组织、青年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行动项目的支持和指导,保证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品牌项目的常态化推进。(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五)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加强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营造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优秀农民工的典型事迹,使关心关爱农民工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