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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学前适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本区域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看护点管理和监督,加快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促进看护点在条件完全具备时逐步发展成为正规合格幼儿园。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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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员不断增多,全市出生人口逐年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矛盾突出,特别是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学前看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建立一批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切实加强管理,是确保我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行子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等规定,借鉴外地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幼儿人口不断增长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管理主体
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实施属地负责原则,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看护点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各级要组建由教育、综治、公安、卫生、妇联、计生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管理。
二、管理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学龄前儿童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的学前儿童看护点。
三、看护点设置要求
(一)用房建设要求。
1.看护点用房由街道、镇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农民工集聚的街道、镇和村、社区或农民工集聚的大中型企业要零租金或低租金方式提供园舍资源。提供的园舍必须是通过质量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
2.看护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确保幼儿和看护人员的安全。看护点有相对独立的院落,远离噪音大、有污染、有危险的区域。看护点不得擅自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
3.看护点应设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具有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4.看护点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要大于2平方米。
(二)常规设施设备要求。
1.看护点使用的电器设备、教学用具、儿童玩具、体育器材等仪器设备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
2.看护点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应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专用专放。
3.保健室须有药橱和常用诊疗设备,一旦儿童发生身体的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可在看护点进行相应的紧急治疗。
4.统一配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公安部门联网)、直拨外线电话、消防器材、监控设备和其他安全保卫工具等,这些设施均由街道、镇统一配置。
(三)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每个看护点配有2名及以上专职安保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举办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的基本经费。
3.看护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精神病史及不适宜看护工作的其他疾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持有保育员资格证。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看护人员总数的30%。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且每年定期体检。
4.所有人员均须进行专业岗前培训。
四、看护点管理要求
(一)招生要求。就近招生,招生范围控制在看护点所在街道、镇,不跨县级市、区和街道、镇招生,不使用接送车辆。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看护人员与儿童比例控制在1∶15之内。在园儿童要建立儿童身份登记制度。
(二)卫生要求。要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各项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的经过岗前培训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儿童持有预防接种证和符合年龄段的接种记录。看护点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看护要求。有独立门卫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进出人员身份识别措施。实行全过程看护,儿童在看护时间段内必须有看护人员看护,确保看护工作无盲点。
(四)收费要求。按照不高于公办合格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零租金与低租金的看护点,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要进行年度审核。
(五)年审要求。每年对看护点进行年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看护点要提出整改要求,未能定期整改的,要予以撤销;对执行本管理办法成效突出的看护点,要予以奖励。
五、看护点备案要求
(一)申报:举办人向看护点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联合工作小组进行材料审核。
(二)材料要求:
1.登记表;
2.举办人身份证、原籍户口或本地居住(暂住)证;
3.举办人、保育人员的学历证书;
4.举办人、保育人员、厨房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件,教师资格证,保育、保健职业培训上岗证;
5.举办看护点所需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6.街道、镇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设施设备采购证明、安保设施建设证明;
8.所有人员均需提供原籍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
9.卫生许可证;
10.其他需证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备案:联合工作小组根据举办人提供的信息,30日内进行现场察看,对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备案审核表,提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意见。
六、看护点批准程序
举办人向看护点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联合工作小组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由当地街道、镇统筹协调用房,举办者按标准要求配备设施设备及装修;联合工作小组实地查看、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备案意见;按规定招聘工作人员;进行属地招生。
七、看护点监督考核要求
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要联合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市里有关部门将对各地的建设管理进行联合督查、督办,定期检查;每季度印发工作简报,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表扬和鼓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与批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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