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苏府办〔2010〕2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苏州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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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苏州支行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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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83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要求,现就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安排:围绕建立“五大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即建立供需畅通的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建立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建立就业技能提升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管理和考核机制。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引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确保每年全市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不少于8万个,力争达10万个;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确保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年末就业率达95%;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引领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使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围绕建立供需畅通的市场就业机制,大力实施“岗位拓展计划”。
1.拓展产业及企业就业岗位。结合苏州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就业机会,不断拓展相关产业及企业的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及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研究建立投资拉动就业的评价机制,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高校毕业生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要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计划,在完成“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努力向“一村一社区多名大学生”目标迈进。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及相关政策措施。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拓展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空间。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引导企业积极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
5.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与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辅助性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期间,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二)围绕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大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
1.统筹安排创业引导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金融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额度上限为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按规定进行贴息。
2.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进行初次创业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按单位参保缴纳社会保险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各地应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需求,每年组织一到两期“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通过创业培训、能力拓展、企业见习和跟踪服务等活动环节,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要充分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
4.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与地方高校、创业实训机构的合作,推进在苏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组织有创业愿望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增强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创业模拟实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贴标准参照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培训(SYB)不可重复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合格的,视同创业培训(SYB)合格。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尝试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成立“创业导师团”,为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三)围绕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大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
1.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就业指导公益巡讲等活动。
2.加大苏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推荐力度。以苏州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引导其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登记窗口,对登记的有就业意愿的本地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推荐三次以上就业岗位。
3.加强对苏州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本地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切实加大援助力度。经认定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确保当月动态清零。
(四)围绕建立就业技能提升机制,实施“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1.大力推进以在苏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逐步扩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将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非苏州户籍)纳入见习对象范畴,对参加见习并被见习基地录用(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见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要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并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生活待遇。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各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综合性商业保险。要加强见习基地建设,发展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见习基地,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淘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
2.大力推进在苏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企业的有利条件,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培训促就业——千名大学毕业生技能储备行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体验实训工作氛围,掌握就业技能及技巧,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拓展视野,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五)围绕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管理和考核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四级”就业管理网络。
1.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全年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督查的方式,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2.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管理体系。加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建立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四级”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走访,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掌握本辖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动态跟踪就业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本区域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推动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尽快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0〕272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苏州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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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苏州支行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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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83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要求,现就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安排:围绕建立“五大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即建立供需畅通的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建立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建立就业技能提升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管理和考核机制。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引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确保每年全市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不少于8万个,力争达10万个;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确保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年末就业率达95%;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引领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使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围绕建立供需畅通的市场就业机制,大力实施“岗位拓展计划”。
1.拓展产业及企业就业岗位。结合苏州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就业机会,不断拓展相关产业及企业的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及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研究建立投资拉动就业的评价机制,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高校毕业生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要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计划,在完成“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努力向“一村一社区多名大学生”目标迈进。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及相关政策措施。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拓展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空间。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引导企业积极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
5.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与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辅助性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期间,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二)围绕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大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
1.统筹安排创业引导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金融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额度上限为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按规定进行贴息。
2.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进行初次创业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按单位参保缴纳社会保险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各地应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需求,每年组织一到两期“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通过创业培训、能力拓展、企业见习和跟踪服务等活动环节,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要充分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
4.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与地方高校、创业实训机构的合作,推进在苏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组织有创业愿望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增强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创业模拟实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贴标准参照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培训(SYB)不可重复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合格的,视同创业培训(SYB)合格。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尝试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成立“创业导师团”,为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三)围绕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大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
1.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就业指导公益巡讲等活动。
2.加大苏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推荐力度。以苏州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引导其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登记窗口,对登记的有就业意愿的本地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推荐三次以上就业岗位。
3.加强对苏州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本地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切实加大援助力度。经认定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苏州籍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确保当月动态清零。
(四)围绕建立就业技能提升机制,实施“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1.大力推进以在苏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逐步扩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将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非苏州户籍)纳入见习对象范畴,对参加见习并被见习基地录用(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见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要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并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生活待遇。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各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综合性商业保险。要加强见习基地建设,发展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见习基地,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淘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
2.大力推进在苏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企业的有利条件,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培训促就业——千名大学毕业生技能储备行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体验实训工作氛围,掌握就业技能及技巧,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拓展视野,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五)围绕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管理和考核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四级”就业管理网络。
1.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全年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督查的方式,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2.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管理体系。加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建立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四级”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走访,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掌握本辖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动态跟踪就业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本区域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推动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尽快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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