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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
(试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职称资格与国际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和苏州市《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办〔2017〕9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苏州市经济发展实际,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目录》,并定期对目录进行调整、完善,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目录内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苏州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人员不受国籍、户籍等条件限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诚实守信。伪造学历、资历、资格证书,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三年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比照认定相应的职称:
(一)取得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初级职称:
1.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
2.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中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
3.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七年以上。
(三)取得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高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七年以上;
3.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十五年以上。
(四)破格申报条件:
我市战略型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来苏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认定职称资格,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报送至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台胞证等);
3.学历证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国际职业资格证书;
5.在苏州工作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外国人、港澳台工作许可证等);
6.破格申报人员提供相应的破格证明材料。
(三)高级职称资格比照认定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具体时间参照每年年初发布的《苏州市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一览表》。中、初级职称资格比照认定的申报全年受理。
(四)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认定。
(五)经审议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授予相应的职称证书,并发文予以认定。
第六条相关事项说明
(一)已申报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的人员,在审议通过后未发职称证书前,因工作、生活需要,可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职称资格证明。
(二)取得技能类国际职业资格并经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的人员,可以按照《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苏人保〔2013〕12号)文件要求申报相应的职称。
附件:1.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目录(2017年)
2.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登记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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