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1日
政策文号:苏府〔2007〕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建设领域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预留户)(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事件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但是,由于全市各地标准不统一、实施不同步,带来了工资保证金不互认、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大、保障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亟需对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现就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现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凭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出具的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工资保证金。其中,本地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原注册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外地进苏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苏州市总工会。
二、扩大工资保证金保障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都应提交工资保证金。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督促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保障。否则,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行信用奖罚激励机制。
建筑业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信用好、管理优的诚信企业免交或减少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
(一)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可以免交工资保证金。
(二)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B等次以上(含B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
实行固定额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特级50万元、一级40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20万元。
(三)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外地进苏企业,可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提交标准同上。
(四)对上年度苏州市综合考评为D等次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的、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大工资保证金额度5%,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五)对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的、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待遇,按各地原渠道原办法实行;情节严重的,可加大工资保证金额度5%。对苏州市年度综合考评后不符合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待遇的,应即予以调整。
(六)对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每年四月份经苏州市综合考评后,由建设部门提出具体名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共同协商确定,向社会公示、公布。
四、建立联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一)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共享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的联动,共同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支付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查处有关拖欠工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对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事件的调查;总工会负责农民工维权;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公共秩序和无理恶意讨要行为的打击。
(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由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等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拖欠单位和拖欠原因,确定拖欠数量、时间和农民工身份、人数,出具事件调查报告(附拖欠工资清单表),并及时协调。如拖欠工资情况属实,应责令拖欠企业依法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事件调查报告须由拖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事件调查报告应当报送工程所在地清欠办,本地企业在本市跨市(县)、区(简称跨地区,下同)施工的还应报送企业注册地清欠办,外地进苏企业的应同时报送苏州市清欠办。
(三)经协调企业无力或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由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根据事件调查报告和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数量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为限。
本地企业在本市跨地区施工的,由企业注册地受理工资支付保证金部门根据事件调查报告和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交工程所在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并由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外地进苏企业在本市跨地区施工,在苏州市总工会提交工资保证金的,由苏州市总工会根据事件调查报告和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交工程所在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并由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本意见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对原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可以进行调整,对原采用比例方式提交了工资保证金的工程执行至工程项目结束止。
苏州市建设局
二○○七年三月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建设领域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预留户)(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事件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但是,由于全市各地标准不统一、实施不同步,带来了工资保证金不互认、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大、保障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亟需对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现就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现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凭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出具的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工资保证金。其中,本地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原注册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外地进苏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苏州市总工会。
二、扩大工资保证金保障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都应提交工资保证金。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督促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保障。否则,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行信用奖罚激励机制。
建筑业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信用好、管理优的诚信企业免交或减少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
(一)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可以免交工资保证金。
(二)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B等次以上(含B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
实行固定额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特级50万元、一级40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20万元。
(三)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外地进苏企业,可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提交标准同上。
(四)对上年度苏州市综合考评为D等次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的、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大工资保证金额度5%,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五)对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的、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待遇,按各地原渠道原办法实行;情节严重的,可加大工资保证金额度5%。对苏州市年度综合考评后不符合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待遇的,应即予以调整。
(六)对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每年四月份经苏州市综合考评后,由建设部门提出具体名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共同协商确定,向社会公示、公布。
四、建立联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一)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共享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的联动,共同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支付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查处有关拖欠工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对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事件的调查;总工会负责农民工维权;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公共秩序和无理恶意讨要行为的打击。
(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由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等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拖欠单位和拖欠原因,确定拖欠数量、时间和农民工身份、人数,出具事件调查报告(附拖欠工资清单表),并及时协调。如拖欠工资情况属实,应责令拖欠企业依法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事件调查报告须由拖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事件调查报告应当报送工程所在地清欠办,本地企业在本市跨市(县)、区(简称跨地区,下同)施工的还应报送企业注册地清欠办,外地进苏企业的应同时报送苏州市清欠办。
(三)经协调企业无力或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由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根据事件调查报告和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数量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为限。
本地企业在本市跨地区施工的,由企业注册地受理工资支付保证金部门根据事件调查报告和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交工程所在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并由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外地进苏企业在本市跨地区施工,在苏州市总工会提交工资保证金的,由苏州市总工会根据事件调查报告和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交工程所在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并由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本意见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对原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可以进行调整,对原采用比例方式提交了工资保证金的工程执行至工程项目结束止。
苏州市建设局
二○○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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