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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境内地势平坦,河港纵横交错,湖荡星罗棋布,共有各类河道2万余条,大小湖泊荡漾300多个,其中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占全省的6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现对加强我市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湖泊资源是人类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它具有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养殖、景观等多种功能,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行洪的通道和调蓄洪水的场所,是生态的屏障。湖泊在人类文明、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但是还存在着污染湖泊、非法圈圩、擅自侵占滩地和水域、过渡养殖和开发游乐项目等问题,造成湖泊调蓄洪水、供给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不断下降。加强湖泊的管理和保护,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水和谐的需要,更是维护苏州江南水乡地方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不断增强湖泊保护意识,真正把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湖泊管理机构
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湖泊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是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湖泊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责,充实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巡查和管理设备,积极有效地做好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湖泊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湖泊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参与湖泊保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查,检查督促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湖泊管理和保护档案。
三、开展湖泊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重视湖泊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工作,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开展对湖泊的全面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做好湖泊资料整编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湖泊管理与保护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湖泊勘测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湖泊岸线位置、湖泊面积及其变化、湖泊水下地形和水深、湖泊堤防高程、水功能区划、主要进出湖河道及水质、沿湖水利设施及开发利用现状等。
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勘测调查要求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建立湖泊基本资料数据库,绘制成1:10000地形图。
四、明确湖泊保护范围,完成界桩埋设工作
各县级市、区要在湖泊勘测调查的基础上,对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界桩埋设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湖泊保护范围按下列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湖泊,以背水坡堤脚外10m为界,堤后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含水面)为界;无堤防的湖泊或湖岸段,按自然湖岸线外20m为界。
(二)出入湖河道河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米为界;环湖堤线上的涵闸、泵站、桥梁等水工建筑物及其按规范确定的管理区域,原则上纳入湖泊保护范围。已有专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计洪水位。湖泊已有专项规划确定设计洪水位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专项规划确定设计洪水位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位于阳澄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10m(吴淞镇江高程,下同);位于淀泖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20m;位于滨湖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80m;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独墅湖、沙湖等湖泊的设计洪水位为4.90m;其他按照五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确定。
编制河(湖)蓝线控制规划的湖泊,保护范围以规划为准。
五、规范湖泊的开发利用行为
市和县级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湖泊开发利用管理,实现湖泊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一)分级管理。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其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湖泊的开发利用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由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各地湖泊开发利用要按照“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要求,重视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期指导,主动参与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
(三)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占用湖泊水域、滩地;确需占用湖泊水域、滩地的,按照等量等效的原则补偿,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禁止在湖泊内非法取土、圈圩养殖、污染湖泊水质、建设行洪障碍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湖泊功能区的管理和保护,重点要做好饮用水源地、湖泊行洪通道和取水口保护范围的划定和标识,确保防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
(六)加强湖泊涉水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监管工作,建立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管理档案;对未规划先开发、未批先建或未按批准要求实施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
六、切实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我市湖泊数量多、范围广,管理和保护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湖泊数量较多的县级市、区政府要建立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协调湖泊勘测调查、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部门共同配合。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农委、环保、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对重要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交流意见,研究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展板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爱湖、惜湖意识,使有限的湖泊资源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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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市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见(苏府〔201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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