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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本届)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已于2013年2月26日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于2012年12月31日下发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苏人办〔2012〕119号),请市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工作并按时报市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今年来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3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发挥制度建设的保障作用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单位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思路、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要善于把十八大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总目标,在做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建设方面立法的同时,注重将社会管理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或者制度规定,注重提升民生福祉、建设生态文明方面的立法,努力为我市经济稳中求进,量质并举,实现经济社会在高平台上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具体业务骨干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要按照调研、起草、论证等阶段安排,对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着力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质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有序开展评估工作。二要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等,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要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三要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审核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服务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区和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部门之间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四要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积极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深入分析论证立法的总成本和总效益,综合考量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过程成本和立法后实施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切实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增强立法计划严肃性和执行性
对于列入2013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努力提高起草质量,按时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并一起报送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上报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报送本部门监察机构的廉洁性审查意见。起草说明要对立法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部门正式回复的书面意见。送审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内容明确、用语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将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尽早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在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在10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立法和文件审核工作,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研究评估报告,不断改进和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本届)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实际工作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起草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为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会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开展政府立法综合评价工作,将立法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
4.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5.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进度安排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5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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