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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有关计划已于2016年2月17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当前我市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立法工作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为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服务,为提高全市人民福祉服务,使政府立法工作始终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相衔接,与人民群众需求相呼应,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要坚持立法为民,要从重视和保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出发,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坚持做到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智于民,使每一项政府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遵循自然规律、反映群众诉求、受到社会拥护、得到切实贯彻,为建设现代化的新苏州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着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本领域专家、具体业务骨干和有一定立法工作基础的人员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要按照调研、起草、论证等阶段安排,对送审稿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着力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质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有序开展评估工作。二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渠道。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起草部门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起草的文本和起草说明等,便于社会各界参与立法工作。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起草、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听证、立法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要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三要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区和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中涉及重大行政争议的,起草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并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业务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统一的,应当将不同意见和理由同时送审,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送审稿起草过程中涉及新制度创立、原有政策作调整的,还必须开展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四要健全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及拟提下一年度立法建议的项目,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实践,深入分析论证立法的总成本和总效益,综合考量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过程成本和立法后实施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严格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
对于列入2016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起草单位要努力提高起草质量,按时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审查的请示、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立法对照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会笔录或者咨询论证材料、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相关材料。起草说明要对立法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还应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审稿要力求做到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将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在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在10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立法工作程序进行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将起草全过程材料整理成档并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研究后评估报告。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经充分调研论证、形成成熟送审稿的立法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调整为正式项目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等进行论证。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决定。
各地、各部门对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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