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苏州产业园区

江苏苏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苏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以及省、市中长期人才、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全面提高本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推行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为目标,重点突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内涵发展和高端发展,实现由比较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能提升转变,由单一型技能人才培训向复合型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转变,加快培养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为我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更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根据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着力推进充分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通过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员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培养满足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实现就业与培训一体化。“十二五”期间,全市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达到100万人,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达到3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达到5万人;高技能人才培养超过1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比超过31%。
二、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
(三)健全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健全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充分利用自身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以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城乡劳动者、企业在岗职工、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四)以企业为主体,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培训,认真落实将培训费用直补到用工企业的政策,支持企业对新招收员工、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出台激励政策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对企业在职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上取得突破,不断拓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试点规模,支持企业通过深度校企合作、举办技能竞赛、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五)以院校、培训机构为基础,充分运用职业教育的优质资源。建立完善以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资源体系。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培训、紧缺工种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投标,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培训资源。围绕提高就业能力,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依托指定培训机构,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免费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使培训后的就业率保持稳定在95%。要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积极开展不同层次的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优化创业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着力提高职业能力建设质量
(六)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遵循“1+N”发展框架模式和“政策推动、资金相助、功能叠加、凸显优势”的运作模式,大力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体系。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补贴、基地自筹、企业赞助等方式,增强公共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台《苏州市公共实训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和《苏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经费补助办法》,政府购买服务,对参加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生的实际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七)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逐步打破人力资源市场部门分割、区域分割的局面,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整合劳动力资源,减少市场设施的重复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和培训功能。人社部门要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培训办班情况,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同时,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培训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八)提升职业(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支持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各自特色深化教育改革、注重内涵发展。技工院校要规范学校管理,建设品牌专业,不断提高技工教育培训能力,实现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双提升。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职业素养”教学,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必须重视职业道德、岗位责任、就业观念、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培训,以培养具有高超技能和强烈责任心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市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比例达70%以上。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教师的通道,职业(技工)院校优先选聘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和在省级以上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任教。
(九)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推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十)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技能人才社会化考核体系。通过技能鉴定,推动企业自觉提高职工中具有职业资格人员的比例,进而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遵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动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重点抓好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和鉴定机构管理评估,抓紧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多元化评价体系,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有序。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一)完善职业培训各项补贴政策。加大各类培训鉴定补贴力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技能培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按标准予以补贴;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行免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对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职工本人给予培训补贴,不足部分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持一卡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自费参加培训后获取专项能力或职业资格证书,根据证书等级相应获得300至1200元的获证奖补;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按标准给予补贴。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计划,认真抓好“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政府资助项目”、“优秀青年技能提升计划”以及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相关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五年内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产业急需的青年高技能人才10000名,选拔5000名优秀青年技能人才进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十二)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的支出比重。要安排专项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岗位技能提升、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十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统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0.5%,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培训,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要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企业未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得参加当年政府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企业法人不得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四)落实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解决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问题,拓宽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用于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职业院校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通过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企业支持,由企业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提供设施设备并保持技术更新。鼓励社会或个人依法捐赠,多方争取社会融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供资金、实物或其他支持。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及专项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六)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招考中,对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报考相关职位时与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对学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聘任人员时,对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职位晋升、考核定级及其他各项待遇按照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
(十七)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十八)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业绩和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探索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鼓励行业、企业根据新兴产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制订新的职业技能标准或岗位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通用标准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加快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十九)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激励机制。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实施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十二五期间,重点资助200名高技能突出人才和2000名高技能重点人才。组织开展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姑苏技能大奖、苏州市技术能手等评选表彰活动,建立“首席技师”评选制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技术能手、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的津贴标准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资助标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发改、财政、教育、经信、商务、国资、科技、住建、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要通过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