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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政策文号:苏府办〔20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省协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权力事项调整情况,以及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市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苏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浏览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uzhou.gov.cn)和江苏政务服务网(sz.jszwfw.gov.cn)可查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具体内容并提供下载。各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并公布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苏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府办〔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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