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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创新技能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技能人才在苏、来苏创业就业,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是指持有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应技能等级在我市积分入户、入学、入医及人才乐居工程等方面的待遇。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职业资格,是指以技能为主的境外职业资格。
第三条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的境外职业资格实行目录管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紧缺行业需求制定发布,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目录范围内,且在苏州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申请,应当提交本人填写的《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条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在我市的工作状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八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分别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条对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的人员,各县级市、区应落实本地区相关技能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8〕3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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