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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0项,其中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不得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下放到各市、区的项目,一律同时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试点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对接,不断提高承接水平。对承接的项目,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市政府决定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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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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