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有关权限职责划分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苏府〔2016〕1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由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有关权限职责划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见附件)
(一)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32项(均含子项,下同)事项。(表1)
(二)调整“专门、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等4项事项。(表2)
(三)新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等3项事项。(表3)
(四)承接“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等13项事项。(表4)
(五)清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10项中介服务事项。(表5)
二、关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后市农委与姑苏区有关权限调整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江苏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后,由市农委指定下属的苏州市渔政监督支队负责姑苏区渔船有关证件受理、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做好与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三、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市住建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的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企业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市安监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发现工矿商贸企业自建燃气设施违规建设的应及时通报住建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07号)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有关部门要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各自职责权属的审批事项进行细化,同时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好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市级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新设、取消、调整都要按照程序,由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统一发文明确,严禁各部门擅自新设、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我市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有关权限职责划分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由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有关权限职责划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见附件)
(一)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32项(均含子项,下同)事项。(表1)
(二)调整“专门、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等4项事项。(表2)
(三)新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等3项事项。(表3)
(四)承接“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等13项事项。(表4)
(五)清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10项中介服务事项。(表5)
二、关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后市农委与姑苏区有关权限调整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江苏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后,由市农委指定下属的苏州市渔政监督支队负责姑苏区渔船有关证件受理、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做好与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三、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市住建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的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企业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市安监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发现工矿商贸企业自建燃气设施违规建设的应及时通报住建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07号)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有关部门要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各自职责权属的审批事项进行细化,同时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好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市级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新设、取消、调整都要按照程序,由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统一发文明确,严禁各部门擅自新设、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我市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有关权限职责划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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