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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市文物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选出的38处文物保护单位和51处控制保护建筑,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为我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现予公布。同时,同意2004年公布的苏州市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姚铁心故居”更名为“沈京似宅”;明确原吴县市、吴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控制单位因行政区划调整相应转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建立记录档案,依法实施保护管理。
附件:1.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苏州市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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