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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的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尽可能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原则,认真梳理排查证明事项。按照省文件(见附件1)要求,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应予以取消;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对省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8月24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对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对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8月24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予以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修改或废止有关文件。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填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汇总统计表》(见附件4),并将清理情况和结果于9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上述材料在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zb@dpt.suzhou.gov.cn。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市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文件要求,及时做好清理、公布、宣传解读等工作,保证事项清理后工作平稳过度,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2.对省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
3.对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
4.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汇总统计表
5.统计表填写说明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8〕2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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