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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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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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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加大《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的实施力度,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保障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三)加强行政权力库的规范管理。根据江苏省《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深化行动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办法》要求,开展市县两级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实现市县两级权力名称、权力编码和运行流程与省对接、一致,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总结行政裁量基准实施经验,依法科学设定行政裁量基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差异性和简单化。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和适用规则进行动态调整。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年初要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政府及部门领导不得签发;需要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的审核,不得提交会议;提交会议研究的,应当通知法制机构列席;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未以规范性文件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以及有备不审、有错不纠或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的,在作风效能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中要予以扣分。对拒不备案、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镇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和管理。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完善执法过程中各类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避免执法证据种类的单一。健全调查规则,切实规范取证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推行使用严格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深入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书,要做到行政相对人信息记载清楚、案件事实表述完整、案件证据逐一列举、适用法律全面引用,要说明行政相对人观点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清裁量理由、交代办案程序、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决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开展听证活动,完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六)推进“阳光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和告知制度,依法依规公示和告知执法职权、裁量基准、当事人权利、执法结果等内容。要逐步扩大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范围,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等内容的有序公开和适时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执法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依申请量大且内容相同的信息,尽可能地纳入主动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立面向公众的行政执法查询系统,逐步形成集行政执法信息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过程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管理的行政执法综合信息系统。
(七)改进行政执法作风。继续推行行政指导和全程说理式执法,积极采用建议、提醒、劝告、警戒、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着力围绕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问题。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要建立沟通对话机制,使行政决定建立在充分协商、相互理解和最大限度的共识之上,减少、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和冲突。加强执法礼仪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文明用语、执法行为标准等制度。推行文明执法承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承诺,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和政府承诺,把行为规范、仪表规范、语言规范和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等作为承诺的主要内容,细化具体内容,明确禁忌言行,设定对应责任,明确追究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执法效果,改进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探索解决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组织排查、收集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突出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和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领域的行政违法案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方案,予以妥善解决。围绕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环节和流程,研究制定具有示范性、引导性的执法基本要求、执法范例和指导手册。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可以采用发布案例评析、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指导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和高效执法,努力提高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九)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围绕各地政府中心工作,灵活运用委托执法、联合执法、派驻执法等方式,重点解决热点、难点领域和区域发展中的执法体制创新,使执法资源得到整合优化、使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继续推进和完善综合执法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积极推进交通、文化、农林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鼓励和支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促进执法重心的下移,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工作,积极探索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试点改革。加强对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管理,镇执法机构应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并做到对外公开,加强对镇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十)进一步规范行政指导工作。不断深化行政指导工作,加强行政指导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将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省《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托管理职责,围绕行政权力依据,全面认真地梳理相关法律规范中涉及行政指导的内容,作为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依据。同时,要重视从“总则”、“附则”等概括性条款中查找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具体依据的重要补充。在全面梳理行政指导依据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和补充相关管理制度、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权力公示内容(包括实施行政指导的依据、自由裁量基准、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并重新予以公布。各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实施行政指导的领域、方式、要求和程序等,也要一并予以公开,便于行政相对人查阅。
(十一)加强执法队伍管理。贯彻落实《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培训,确保到2015年底,全市45岁以下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50%达到法律大专水平。严格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已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基本信息实现网上查询。对离职离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通过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收缴和销毁。严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转移其他法定职责,也不得单独从事涉法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对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和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
(十二)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执行,切实抓出工作成效;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要对照规范重点和主要任务,逐项制订措施、分解任务,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各部门工作方案之中;各执法部门要负责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认真研究部署,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十三)财政支持,保障有力。财政部门要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经费,逐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水平,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执法机构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得自行提高人员经费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要加强和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罚缴分离。严禁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数额超出原罚款的数额。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
(十四)强化监督,全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督导与重点监管相配套,抓好工作落实;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联合专项检查、执法案卷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重点领域专项检查等专项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监督电话、地址和网址,畅通“领导信箱”、“政风行风监督”等公众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微博、微信等监督新渠道,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不断完善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对建议积极予以回复;各地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等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肃查处行政执法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增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十五)创新方式,注重引导。鼓励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新的科技手段规范执法,用机制制度创新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开展模范典型创建活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部门和人员,特别是一线和基层执法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宣传引导,促进激励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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