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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的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一)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相关部署和要求,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二)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全市各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环境监管网络。各地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政府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长,增配环境监管人员,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的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各地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环境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四)认真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2015年,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区检查、市级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及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等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各地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完善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的环境管理档案。
(五)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环境监管。加强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在燃煤锅炉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水环境整治,重点监管太湖一、二级保护区,阳澄湖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省界水域水质达标情况。加强化工、印染、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监管。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放射源监管,重点排查未在许可登记范围内的历史遗留IV、V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II、III类射线装置;全面排查110kV输变电工程、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六)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环保大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属地管理、统筹兼顾、分类处理的原则,“关停一批”、“整治一批”、“完善一批”,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并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手段
(七)加大综合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同时,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配合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单位严重违法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以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不同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水价、电价和排污收费差别化政策。
(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按照《苏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检测鉴定工作,检测鉴定费用和正常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九)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市环保局要建立市级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制度,牵头建立重大环境案件的督办制度,落实跟踪机制,对各市、区重大环境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案件的处理落到实处。每年要对30%以上的市、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监督和指导各市、区的环境执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和纠正,通过行政指导书、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
(十)强化污染企业的环境修复和治理责任。在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要依法追究污染企业的环境修复和污染治理责任。培育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设立环境保护公益金账户,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四、营造良好环境监管执法环境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整改情况等内容。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12345”、“12369”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完善污染有奖举报、环保圆桌对话、环保义务监督员、环保法律援助等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加大环境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基础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执法队伍机构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力保障环境监管执法。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6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奖励。
(十四)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辐射安全、固废监管等监管执法用车。统一环保执法队伍标识和穿着执法制服。2016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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