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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部门(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有效地开展全市统计工作,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推动和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与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统计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各级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市部门统计着眼于服务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局,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也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还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完成了大量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调查任务,对推进富民强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形势发展及任务的变化,当前部门统计工作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少数地区和部门对部门统计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够到位、职责界定不够明晰、部门统计机构不健全等问题,造成“报表多乱”、“数出多门”,影响了全市政府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总揽全局、服务大局的要求,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帮助规范部门统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加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外公布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对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调查,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防止重复调查,减轻基层负担,避免数出多门。
(三)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的力度,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四)完善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宏观经济社会数据库建设,整合统计资源,逐步构建稳定、畅通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之间资料共享;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采集方法和传输手段,加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储存、检索和报送传输的电子化、网络化,为政府统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创造安全可靠的技术条件,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发布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发布程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公布有关资料前,应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六)探索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检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检查指导,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三、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根据管理职能和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建设,全面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进一步加强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服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凡开展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要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互补的原则,规范调查范围,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凡与其他部门调查内容重复的,不得重复布置;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取得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支持本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分工职责,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数据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
(四)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发布机制。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发布频率、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未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综合性统计数据;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要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保持一致;部门统计数据中有关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数据,要按照规定在部门汇总后由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各部门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五)进一步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便利性,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在本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行使综合统计职能。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市统计工作规范协调开展。
(一)建立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议分析统计工作形势,部署安排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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